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名拋棄繼承人之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如下: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113年調整為55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113年調整為138萬元);前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00萬元(113年調整為693萬元);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113年調整為56萬元),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扣除之規定。是以,繼承人如果拋棄繼承,則喪失原本屬於該名繼承人之扣除額權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或第10條之2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須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方得就符合支出金額依規定抵減當年度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欲依前揭法令及相關子辦法規定申請投資抵減者,應依下列時限辦理:
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2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檢具相關規定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二、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例如採曆年制者,原申請期限為1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因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2日),登錄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上傳規定之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三、適用前揭投資抵減者,均應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規定之文件,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申請核准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投資抵減者,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該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相同獎勵目的之所得稅優惠,公司應擇一提出申請核准適用。如申請前揭投資抵減,經審查資格條件不符而無法適用者,該抵減辦法訂有可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第10條之1之機制。公司除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外,須於投資抵減申請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併予聲明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或國稅局核定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如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欲申請適用前揭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注意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審認之申請,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亦應依結算申報書格式填報,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某報載,囤房稅2.0要求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單一自住優惠稅率為1%),以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房屋設立戶籍為要件,係變相懲罰某些民眾,財政部澄清如下:
113年7月1日施行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透過全國歸戶及調整稅率,加重多屋族未作有效使用之空(閒)置房屋稅負(法定稅率2%至4.8%),同時為鼓勵多屋族將空(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特針對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調降房屋稅稅率(法定稅率1.5%至2.4%),如果房屋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稅率最低為1.2%(同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並誠實申報租賃所得,讓房客能租到好屋,且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適用租金支出特別扣除(最高新臺幣18萬元)以減輕負擔,同時提升租賃市場透明度。
財政部說明,2.0新制就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增訂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主要基於下列考量:
一、自住房屋與其所附著之土地用途應屬一致,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以在附著於該土地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則該房屋自亦符合自住要件,可一致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或1%),即一次設籍,房地均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二、房屋稅係地方稅,按受益原則課徵,稅收挹注地方政府各項建設所需財源。房屋無論自住或非自住,其由地方建設所受利益相同,原應適用相同房屋稅稅率,惟為減輕自住者負擔,特提供優惠稅率,並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以證明自住事實。
三、多屋族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房屋,如果係由民眾自行選定,在2.0新制改採全國歸戶加重課徵房屋稅之制度下,民眾為減輕稅負,將選擇坐落於公共建設較佳、房屋現值較高之房屋〔而非其實際居住(即設籍)之房屋〕適用,將使提供較佳公共建設之地方政府無法取得合理稅收挹注建設財源,不符合受益公平原則。而以設立戶籍為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之要件,民眾依實際自住事實辦理戶籍登記,透過嚴謹法律程序選定適用優惠稅率之房屋,此時地方政府對其市民或縣民提供租稅優惠亦屬合理。至不符合設籍要件之房屋,依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稅率基準,直轄市2戶以內稅率3.2%,較自住稅率1.2%增加2個百分點,其稅收均回饋地方政府作更好建設,創造更美好居住環境,房屋所有人亦可受益。此外,民眾依法可享有各級政府提供之各式福利措施,其中部分與自住房地適用優惠稅率相同,均要求設立戶籍要件,民眾可依實際居住事實申請及享有相關福利。
財政部表示,實施2.0新制係為合理化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房屋所有人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屋(全國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尚屬合理,其餘非自住房屋倘作公益出租、社會住宅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稅率可由2.6%(非直轄市)或3.2%(直轄市)降至1.2%或1.5%,除稅率減輕又可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附「財政部就報載案例之建議解決方案」。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房屋稅由按月改按年計徵,符合減免房屋稅規定(如受重大災害毀損)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申報,滋生房屋於前述申報期限後遭受重大災害毀損,及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或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以下簡稱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減免案件,應如何減免房屋稅疑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即時減輕受災戶租稅負擔並利徵納雙方遵循,避免爭議,該部於今(2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房屋因重大災害毀損,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起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及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之房屋稅減徵比率適用原則:
一、自114年期起,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符合免徵或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者,自災害發生當年期至減免原因消滅當年期止,減免各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房屋毀損情形者,亦自當年期適用。
二、自114年期起,依都市更新條例等規定減免房屋稅之房屋,以自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之減免起算時點,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止,計算課稅年數,並據以適用相應之房屋稅減徵比率。房屋稅減免起算當年期之房屋課稅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部分月份依房屋課稅年數相應適用較低減徵比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高減徵比率減徵。
財政部舉例說明:
一、納稅義務人之房屋於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該屋於114年期房屋稅減免申報期限以後(即114年3月24日以後)受重大災害毀損,嗣於115年6月修復完成,則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均得免徵。
二、納稅義務人之A房屋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之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自該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113年10月)起算,該屋114年期及115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分別為9/12年(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未滿1年)及1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5年6月),各該年期房屋稅減半徵收;該屋116年期房屋稅課稅年數為2又9/12年(113年10月至116年6月),部分月數(115年7月至9月,3個月,屬2年以內)適用50%減徵比率,部分月數(115年10月至116年6月,9個月,超過2年)不得減徵房屋稅(減徵比率0%),116年期房屋稅適用50%減徵比率減徵(即仍得減半徵收)。(附「符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新市鎮開發條例減免房屋稅之減免期間計算釋例」)

國產署今日首度公告7宗精華區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區位及基地條件俱佳,訂於114年5月5日開標,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國產署表示,財政部114年1月8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一般公開招標案辦理分戶轉讓,其無償委託管理契約受託人,原須持續辦理受託事項至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本次增訂該契約一定條件提前退場機制。國產署並於同年月23日修正投標須知,修正招標標的如屬基金財產依法須繳納營業稅者,得標權利金及地租內含營業稅。自今年起辦理之招標案件,皆適用前述規定,不溯及既往案件。首批招標標的分布為臺中市4宗、臺北市、臺南市、澎湖縣各1宗,面積合計2.38公頃,權利金底價新臺幣44億8,090萬餘元,地上權存續期間皆為70年,地租年息率3.5%(其中1%隨申報地價調整,2.5%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地上權及地上建物得辦理一部讓與。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本批次為首次列標者計5宗,屬住宅區土地有3宗,臺北市中山區土地,位於松江路靜巷內,鄰近協和婦女醫院及伊通公園,屬臺北市精華地區難得之大面積標的;臺中市南屯區土地,位於第13期市地重劃區內,土地坵型方正;澎湖縣馬公市土地,位於馬公市中心,鄰近馬公國小、澎湖縣政府,生活機能便利;另2宗臺中市西屯區乙種工業區土地,皆位於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內,緊臨原臺中市工業區之西南隅,交通便利。剩餘2宗曾列標之土地,臺中市干城商業區土地,鄰近火車站商圈為發展成熟地區,區位良好;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商業區土地,面積近1.2公頃,四面臨路且坵塊方整,屬稀有之大面積優質標的。
本批次公告之各宗標的,區位條件均相當優質,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車籍在新北市之納稅義務人,利用「監理服務網」或「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申辦車牌報廢、繳銷或停駛案件,雖已完成異動登記,惟因網路申辦案件未經該處派駐監理機關之服務櫃檯辦理查欠作業,致部分車輛有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情形,該處會就欠稅的車輛主動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車主收到後應儘速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新北市於3月下旬即開始寄送114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部分已於線上申辦報廢、繳銷或停駛車牌之車主,可能會因為時間落差收到全期稅額之繳款書,如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對於稅額有疑義,請撥打繳款書上連絡電話向該處洽詢。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請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較112年度增加8,000元),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49,359元之60%計算。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配合11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2.0新制),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下稱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法定稅率2%至4.8%),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高,倘在持有期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確會影響房屋銷售進度,致延長持有期間,造成稅負增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起造人納稅權益,該部於今(1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房屋年數計算方式及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該不可抗力期間得予扣除:
一、自114年期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各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最後1個月(當年6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按地方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述房屋建造完成當期,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未滿1年,致自次年期起同一年期中,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部分月份依持有房屋年數相應適用較高級距稅率,該次年期起各年期房屋稅應適用較低級距稅率課徵;起造人移轉上述房屋,逾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即於3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以起造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起課房屋稅當月份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前1個月,計算持有房屋年數,依規定稅率課徵。
三、起造人因114年期起發生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銷售房屋,依下列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核准者,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
(一)不可抗力之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該不可抗力之事由係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起造人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之30日內提出申報者,應於該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行申報。
財政部表示,考量2.0新制規定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係按持有年數適用相應稅率,如何計算持有房屋年數、適用稅率及因不可抗力事由致起造人無法銷售房屋,該無法銷售期間應予扣除等事項,均宜妥予規範,該部爰發布上述新令,以利徵納遵循,避免爭議。
財政部舉例說明,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A屋自113年8月起課房屋稅,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11/12年(113年8月至114年6月),1年以內,該年期房屋稅適用稅率2%(參據該部113年4月1日公告之差別稅率基準)。另倘於114年1月5日至114年6月30日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不可抗力期間計6個月),該不可抗力期間得自持有房屋年數中扣除,扣除後A屋114年期持有房屋年數為5/12年(11/12–6/12),1年以內,適用稅率仍為2%,以後各年期依此類推。(附「起造人扣除因不可抗力事由期間後持有年數之計算釋例」)。

基隆關表示,為嚴格控制非洲豬瘟散播,保護國內畜牧產業安全,世界動物衛生組織113年新增歐洲蒙特內哥羅、科索沃與阿爾巴尼亞,非洲安哥拉與加彭及亞洲斯里蘭卡等國家為非洲豬瘟疫區,且我國鄰近的越南、菲律賓及韓國近期仍持續通報疫情,顯示國際間疫情依然嚴峻,不容忽視。海關執行邊境管制,以有效阻絕疫情於境外。
基隆關提醒,為防堵疫病入侵,海關持續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合作,加強查緝來自中國大陸(含港澳)、越南、菲律賓及韓國等非洲豬瘟國家(地區)豬肉產品入境。該類產品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條規定應施檢疫物,不得未經檢疫合格而入境。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海關查獲來自疫區豬肉產品者,移由防檢署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將涉案物品沒入或銷燬;另據「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旅客初次違規者處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再犯處100萬元罰鍰,外籍旅客倘無法當場繳清者,將拒絕其入境。
基隆關再次呼籲,請民眾切勿攜帶來自疫區豬肉產品入境,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向海關洽詢,或至關務署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首頁/點選旅客通關)查詢,俾利順利通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又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而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接獲11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甲君因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繳納。如甲君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應於原限繳期限屆滿日114年2月10日之翌日起算30日至114年3月12日申請復查,並非自核准分期繳納的繳納期限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核定稅額不服,須於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30日內提出,並注意係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不會因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而展延,納稅人應特別注意起算時間,以免因逾期申請復查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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