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成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因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與實體商店有別,仍可申請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市稅處特別呼籲,高雄市105年公告地價各區均調升,平均調幅達32.52%,民眾今年地價稅將受公告地價調整而增加。土地所有權人若持有上述土地,請記得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當年度即可適用2‰優惠稅率,以減輕地價稅負。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應貼印花稅之憑證,如稅額巨大而不便實貼印花稅票於憑證時,可向該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只要將已納之繳款書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等契約書因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僅黏貼不便,且逐張貼花銷花,既耗時又浪費人力,只要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手續非常簡便,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果因老舊或毀損不能使用,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後,使用牌照稅就會從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開始免課徵使用牌照稅。另外,車輛辦理環保廢棄回收後,請務必取得環保廢棄回收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憑以向當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如此報廢的手續才算完備。
稅處特別呼籲民眾,車輛未繳使用牌照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經照相逕行舉發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之停車格內,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罰則很重不可不慎,請車主多加注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於郵政或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漏報外銷貨物收入1億7千多萬元,甲公司表示,貨物雖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該批貨物之驗收日期係在103年度,所以公司將其列報為10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國稅局查明該批外銷貨物之出口報關日期均在102年12月31日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是將該等營業收入核定歸屬於102年度,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將該筆外銷收入申報於103年度營業收入,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爰核定其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歸屬年度,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所以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銷貨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歸屬年度並正確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外製片公司來臺拍攝外景隊所有演職員,其非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如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製片公司認識到臺灣之美,並且願意到臺灣來拍攝電影及電視廣告,外國製片公司所派出的攝影團隊工作人員不僅為當地帶來龐大的經濟效益,所拍攝的影片放送全球也使臺灣更為世人所知。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拍攝工作的演職員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該外籍人士應於離境或申請延期居留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攜帶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運用網際網路傳輸資料(網址為http://tax.nat.gov.tw)。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營業人,如用原供住家使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是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該房屋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使用為前提要件,假使營業登記處所堆置與拍賣有關之營業貨品,就不是屬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商店一樣依其實際使用部分改課營業用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25日委託郵局寄出,民眾如未收到,可就近向各稅捐分處申請補發。
該處進一步表示,以往有許多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未注意稅單內容,就拿去繳納,導致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特別提醒納稅人接獲稅單後,應先核對納稅義務人姓名、課稅標的等資料是否有誤。另外還要注意「使用情形」是否正確,如果與您實際使用情形不相同,請儘快申請改按實際使用情形的稅率核課房屋稅,才不會平白多繳稅金。
該處提醒民眾,若符合自住房屋申請要件而尚未申請者,可利用繳款書右上方的房屋稅申請專區提出申請,只要將欲申請的項目填上基本資料再簽名或蓋章,免貼郵票、免附回郵直接投入郵筒,方便又迅速,請民眾多加利用。
納稅人林先生將所有房屋於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經稅捐單位查核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05年起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地價稅之課徵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年度中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為避免損及納稅義務人權益,應自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如查明係全年出租,因該年期(出租當年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自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稅處補充說明,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每年會進行定期清查,發現有出租或營業者,將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民眾反映房屋已拆除多年,為何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中仍有該房屋資料。經瞭解係民眾於拆除房屋後,並未向該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所致。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後30日內向該局申請,經派員實地勘查屬實,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請的話,則自申請日當月份起停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往年房屋為持分共有者,僅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發稅單,現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2條立法意旨,該處將依持分比例分單課徵房屋稅;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處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處舉例說明,夫妻共有A屋一棟,各持分2分之1所有權,A屋核計應課徵房屋稅額為10,000元,以往稅單僅會向夫或妻其中1人寄發,繳款書所載應納金額為10,000元。今年起,夫與妻將分別收到稅單,繳款書所載應納稅額係按持分比例核算各為5,000元。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分別持分共有者將分單課徵;如有通訊地址變更情形,請向該處辦理更正,以利稅單順利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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