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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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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若所有權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而移轉,新的所有權人如仍符合規定應重新申請,否則自土地移轉次年起將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若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之土地,請在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就必須等到次年5月份公所才有受理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執行清查發現,○○公司所有坐落本市○○路一棟大樓,因其本身大樓電信業務需要,將該大樓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於是將該地下室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公司來電詢問,地下室設置機房不是可以免徵房屋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地下室供作防空避難使用,或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就可以免徵房屋稅。但是○○公司所有○○路大樓之地下室,所設置之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與一般高樓建築物地下室之機器房有別,且與大樓電信業務營業使用密不可分,已不符合免稅之規定,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於該局網站提供房屋稅籍編號查詢功能,只要民眾所查詢房屋已向該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便可進入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changtax.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詢,在房屋稅籍編號查詢畫面輸入房屋坐落地址,即可查得,以網路替代馬路,輕鬆查詢房屋稅籍編號,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民眾沈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地上建物並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她先生優先承買,想了解可不可以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的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換句話說,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她(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沈小姐經法拍的土地不能用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是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的房地,而且只有該1處自住房地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的理念。因此,擁有多處房地者就無法適用。舉例來說,林小姐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的地上房屋給她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的基地,後來再出售另1處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則該次出售的土地就不能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王太太想要將房地產贈與給姐姐,因從未享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捐處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部分,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例王太太以「贈與」方式將房地移轉其姐姐,並非以「出售」方式移轉,自當不能適用按10%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營業人甲向營業人乙購買貨物、勞務,雖已依約向乙支付買賣價款,惟僅部分金額有實際進貨,餘價款除支付營業人乙開立統一發票所含之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之補貼外皆已回流,並無實際進貨。

 

嗣營業人甲持營業人乙開立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營業人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遞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上訴審判決及再審之訴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是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須實際上有『購買貨物或勞務』始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本件營業人並無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依上開規定,所取得憑證非屬合法之進項憑證,自不得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以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有逃漏營業稅之情形,故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非有實際購買貨物或勞務之交易事實,則緃已支付價金,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非屬合法可供扣抵銷項稅額之憑證,切勿用於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申報扶養因就讀國內大學而外地租房的妹妹,可否列舉扣除其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房屋租金支出,係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規定的列舉扣除項目中之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列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之房屋租金,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民眾申報扶養在學兄弟姐妹,因兄弟姐妹非屬直系親屬,其於104年度給付之房屋租金,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並經立案的私立幼兒園,其所有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如不是財團法人組織,房屋稅就要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級政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委託公益性質法人興辦之非營利幼兒園,亦可適用。但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收益情形時,則不得免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贈與、繼承或買賣新取得土地者,所取得之土地原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贈與、繼承或買賣致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新取得土地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許多日租屋隱藏在住宅大樓內,部分屋主看好背包客市場,紛紛在網路上刊登日租屋網站,介紹房型、房價及交通位置等資訊招攬房客,由於屋主未領取旅館登記證,提供房間予不特定人短期住宿,該屋的房屋稅應如何課徵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或承租房屋供他人居住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多數背包客到港都旅遊時,常會選擇經濟實惠的日租屋過夜,由於屋主有收費營利行為,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率,屋主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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