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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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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後民眾出境旅遊旺盛及消費需求增加,財政部於114123日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及第4條附表,提高自用酒類免稅上限至1.5公升。
關務署說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1公升免稅數量,業逾20年未檢討,該署參據國人酒類消費需求、鄰近國家(地區)免稅酒類數量、產業影響及稅收損失等因素通盤考量,提高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至1.5公升,並自114125日起施行。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入境旅客必須滿18歲方可攜帶自用酒類產品,攜帶自用酒類1.5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免稅,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可直接走「綠線檯」通關免向海關申報,如攜帶超過自用酒類免稅數量,入境時應走「紅線檯」並向海關主動申報;旅客於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酒數量,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酒類進口業許可執照,依法向海關申報進口,或就超逾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入境旅客倘攜帶酒類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沒入並裁處罰鍰。
關務署表示,為協助民眾迅速瞭解本次修正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該署已將旅客通關相關規定及各關聯絡資訊刊登於該署官網(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旅客通關」專區,歡迎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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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如將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經查該投資支出係甲公司於111年度購入機器設備供自行生產使用,惟該公司於113年變更營業項目,並將前述購置之機器設備出售,因已不符合前揭實質投資項目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規定,經該局查獲,除剔除補稅外,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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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政策,該局積極推廣及輔導全國各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截至113年底,計有衛生福利部、花蓮縣政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基金會等共2,598家機關團體參與,較112年度累計參與家數2,348家增加250家,家數成長率為10.65%,便利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報稅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已參與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的機關團體,上傳113年度個人現金捐贈資料的期間,自11421日起至同年228日止,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非個人/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軟體下載與報稅/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下載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透過該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並以工商憑證、機關憑證或簡化認證方式辦理上傳,以利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113年度捐贈扣除額資料,作為報稅的參考。

該局提醒,倘於資料上傳期間內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在上傳以前應再行確認上傳資料的完整性,以免造成缺漏。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服務電話(0333967891410洽詢;申報軟體操作問題,亦可參考該網站提供的「使用說明文件-扣除額來檔單位操作手冊」、「操作影音教學」或於「常見問題」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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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比例日益普遍,為簡化申辦流程,廠商如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規定,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產品登記。以往廠商以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時,因無身分認證機制(免用憑證),必須於申請資料送出後3日內,另再檢具蓋有公司大小章之紙本申請書送至國稅局辦理。但自11365日起,廠商於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如係以工商憑證登入,經驗證身分完成線上申辦,即免再遞送紙本申請書,全程無紙化相對便利,並加速申請案件辦理時效。

該局呼籲,廠商申請註銷產品登記時,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24小時線上申辦服務,程序簡便、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除可節省往返國稅局臨櫃申辦時間及影印文件成本,亦可查詢案件審核進度,省時又便利。廠商如對貨物稅、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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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海產店係經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阿明攜帶威士忌至A海產店與朋友聚餐,經告知攜帶外食(即威士忌)需另加收新臺幣(下同)500元清潔費,當日阿明與友人用餐消費10,000元,並加計10%服務費1,000元,因此A海產店應將加收之清潔費500元及服務費1,000元列入銷售價格,開立11,5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阿明。

該局提醒,餐飲業者如有向顧客加收服務費及清潔費等情形,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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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A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銷售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B商號,因B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B商號。該局表示,A公司雖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未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本案按1%處罰(50,000元×1%=500元),惟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該局依規定對A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正確使用統一發票並據實記載,以免受罰。如因一時不察,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或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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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12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張先生於112年間每月給付員工未達起扣點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薪資所得可免列單申報,雖於洽詢該局後在11310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因1141月遇春節有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故申報截止日延至11425日止,請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另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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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71日起實施,住家用免稅房屋增訂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針對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新北市自111年起住家免徵標準為111千元)房屋全國累計超過3戶的民眾,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於今(114)324日以前申報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

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房屋全國累計3戶以內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免徵房屋稅,民眾不用特別申報;而持有超過3戶者,倘未於今年324日以前申報,稽徵機關將按今年228日的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房屋,自114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應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擇定免徵房屋後,其餘房屋若為非自住使用,自114年期起稅率為1.5%~4.8%(按財政部公告稅率基準),民眾可檢視該等房屋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要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若符合,記得要在今年3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為自住使用(稅率為1.2%),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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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民眾詢問,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何填寫訂約日期及申報移轉現值應按起訴日或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是以,民眾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申報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記得備妥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以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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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戶籍中如有2位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同時申請2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照且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身障者使用,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所以,同一戶籍中如有2位身心障礙者,符合前述規定,可同時申請2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仍應就差額課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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