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綜合所得稅結算報稅期間,常有民眾發現下載所得資料清單有來源不明之薪資所得情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民眾如被虛報薪資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其他公司之在職證明、學生證、服役證明、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所呼籲,民眾於求職面試及領取薪資時,應注意切勿將身分證及印章等重要資料隨意交付予他人,並確實核對印領簽單或薪資表上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更不可在空白薪資表上簽名蓋章,避免受害或徒增困擾。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賴宣翰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但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附圖:
該所提醒想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民眾要注意上述的適用條件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不過,民眾查詢課稅年度扣除額資料如已有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再檢附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於該所上班時間(早上8:30~12:30,下午13:30~17:30)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家誠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 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9-08518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李元玲
電話:(04)23051111轉6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已於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依規定轉換為使用電子發票之業者,自行檢視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是否符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切勿逕以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更改發票名稱後,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買受人。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款之附件一規定,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從長度、寬度、交易日期及字體大小等皆有詳細、嚴格之規範,請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切勿聽信坊間謠言,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格式作為電子發票證明聯之格式使用。
如需要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格式規範,或有相關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沈千毓
聯絡電話:(05)6338571轉3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公司股票,如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者,其應配發而尚未獲配之股票或股息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者,則所配發之股票或股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8月5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5,000股,假設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7月20日,代表甲君在死亡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則甲君死亡後所獲配之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倘若A上市公司除權(息)交易日為109年8月10日,則A上市公司發放之股利屬繼承事實發生日之後的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指出,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課徵的稅捐,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已參與除權(息),在死亡日尚未獲配的股利,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仍應計入遺產課稅,因實務上申報人常容易疏忽遺漏,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留意被繼承人所遺股票之配發股利情形,以免漏報。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563
撰稿人: 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一樣,有3種排除適用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109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在1,210,001元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申報戶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合計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母親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經該局以甲君之稅額適用稅率為20%,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不服,主張結算申報書雖載明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惟並未註明「含」,應予准認云云,申請復查。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明定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予適用,且法規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之計算基準者,俱連本數計算,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於官網有設置「長期照顧服務專區」,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透過該專區瞭解相關規定,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高雄國稅局表示,各行業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依該條例第14條之規定,每月工資在6%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可自提繳年度薪資收入扣除,不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先生於109年度每月薪資55,000元,全年薪資收入(含年終獎金)計770,000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其月提繳工資為55,400元,如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林先生全年已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計39,888元(提繳工資為55,400元×6%×12月),109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應為730,112元(770,000元-39,888元)。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自願提繳者,請確認薪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扣除所提繳之退休金,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應請扣繳單位洽所轄國稅局辦理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165696
撰稿人:潘靜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5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納稅義務人於今(110)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速算公式詳如下。
(A)基本生活費總額 = 申報戶人數×基本生活費 18.2 萬元
(B)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 = 申報戶全部免稅額+扣除額(不含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A)-(B),且大於0
提醒民眾注意的是,上列公式(B)中之「扣除額」,係指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只要任何一項扣除項目漏計,就會導致基本生活費差額計算錯誤,最常見的就是漏計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列報父親免稅額,卻漏未申報父親之利息所得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各6萬餘元,致甲君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A)大於其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而在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C)。經原查將甲君父親之利息所得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總額,並重新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該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B),大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A),乃剔除甲君自行列報可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並通知甲君補繳稅額3仟餘元,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利息所得經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所得並未增加,不應補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詳加書面解說後,始了解係因其基本生活費計算錯誤,並非就利息所得補徵稅額,遂撤回復查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仔細檢視是否已將申報戶中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全部納入及免稅額、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接到營業人詢問有關營業人同一筆交易品項繁多,致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時,於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該等銷項及進項憑證資料要如何申報。
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 20 點規定,同一筆交易開立或取得多張連續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最後一張為代表號,並以其總金額登錄。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應依上開規定登錄,俾使申報資料一致並正確,減少徵納雙方作業困擾。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撰稿人:許國成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經濟部自本(110)年4月6日起於苗栗、臺中及彰化部分地區實施分區供水措施,國稅局主動派員瞭解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收入受影響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營業人負擔。
該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人如受旱災限水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收入減少,得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暫停營業,或可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另國稅局也會主動派員瞭解轄區洗車、洗衣、美髮及餐飲等業者受影響情形,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後段及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第6點前段規定,就營業人之營業狀況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覈實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為協助查定課徵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國稅局除提供「查定課徵營業人因旱災影響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申請書」讓營業人填寫申請外,亦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營業人e站式服務專區/營業稅)供下載使用,主動協助受影響營業人申請調減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及時減輕營業人租稅負擔。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黃婉婷
電話:(04)23051111轉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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