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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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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即將到來,請民眾注意按時自行繳稅並完成結算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1日至531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本(109)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為10951日至61日(109531日為星期日,順延至61日),請民眾務必注意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某甲未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及處罰,申請人不服,主張因5月期間出差國外致未申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申報期間倘無法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可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或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補辦理申報及繳稅,遂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電子支付方式完成查調、申報及繳稅程序,以網路代替馬路,減少感染病毒風險。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是否均已據實申報,倘對申報之所得或內容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6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於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0951日至61)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隔離、檢疫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30日。如於前述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該所提醒,該延期申報繳納無須事前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對產業影響,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針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包含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及養護、療養院、療養所等),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並溯及自本(109)115日生效,以期降低相關業者損失,讓業者能迅速於疫後復原回歸正常。
       符合規定的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可以就其給付員工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中核實減除,得減除的金額以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為限,並在明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於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給付屬於薪資性質的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於計算上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的薪資金額時,應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政府補助款,並以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第10類規定計算的所得額至零為限,如計算的執行業務所得額及其他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的規定(詳附表)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附件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列報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金額的200%,應檢附證明文件
() 薪資金額證明。

() 員工請防疫隔離假的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因所服務企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實施無薪假或減薪措施,致個人收入減少,擔心即將到來的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法如期繳納稅款。

該局表示,財政部為讓全國民眾全心防疫,緩解民眾繳稅壓力,對於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於日前發布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期以從寬審酌從速辦理與民眾攜手共同防疫度難關。其中與民眾個人有關重點整理如下:如附件

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可於規定的繳納期間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減薪通知等)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防疫期間免出門專區/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民眾可自行下載列印。倘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72566007601該局諮詢窗口洽詢,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王美媚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0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符合前述居住者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10951日起至6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 1436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因他方無法履行契約,經法院判決收到違約金,是否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216條所稱損害賠償,其範圍包含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前者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者,後者則為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妨害者,如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為免納所得稅;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據實檢附相關成本及費用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房屋出租予乙君居住,嗣因房屋漏水致乙君無法居住,且自購之家具受損,乙君除向甲君提前解約外,並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甲君需賠償乙君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及搬遷補償費10萬元。由於乙君取得家具受損金額40萬元,屬所受損害之性質,免納所得稅;另乙君受領搬遷補償費10萬元,非損害賠償性質,乙君於取得該筆所得時,應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以其受領金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僱請搬家公司、訴訟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損害賠償款,須先分辨其損害賠償的性質,如果是對其預期取得利益之妨害所作之填補損失,就應該將這筆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提供民眾更多元的申報方式,開放利用「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進行身分驗證,及透過憑證至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 認證取得查詢碼。


       該分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臺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驗證,應用於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及稅額試算服務之下載試算書表或線上登錄。對於符合稅額試算之民眾,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倘繳款書遺失,不用再到國稅局申請補發,只要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身分識別服務」,即可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並列印繳款書。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可憑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透過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取得「查詢碼」,沒有讀卡機,也可在家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大幅提高申報便利性。


民眾如有其他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209

吳先生詢問他從201911日起一直在台中工作,並於2019年在中華民國(R.O.C.)停留滿183天以上,是否需要申報2019年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滿183天以上視為居住者,他/她應於次年51日至531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吳先生2019年在中華民國超過183天。因此,在202051日至2020531日,應向外國人居留證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如果吳先生2020年將停留在中華民國境內183天以上,但打算於2020年中途離境不再返台,應於離境前10天內申報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

 


如需更多資訊,歡迎於辦公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力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張梅真 電話(0423051111 分機852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於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後,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張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張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26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5萬元(17.5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97.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26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即有基本生活費差額7.3萬元(105萬元-97.7萬元),得自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修正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5月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但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分開計稅、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不得扣除。

 

該分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者,仍應具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取得課稅年度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應取得108年度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該分局特別提醒,考量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首年實施,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10961)前至勞動部公告之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取得符合得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又因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有一定的觀察期間,故提醒有需求的民眾,請儘早至公告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以免影響報稅權益。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請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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