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在1051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取得日係在1041231日以前或10511日以後,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舊制)或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舊制)免納所得稅部分,方可將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屬土地交易之所得,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為應課徵所得稅者(新制),第40欄屬土地交易之所得,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全數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並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5,000萬元,嗣經該局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係在108年,相關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當年度有出售土地時,務必留意土地取得日,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153376.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包作業營業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以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間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乙君房屋裝修工程,工程總價530萬元(含稅),乙君已依工程合約所訂4期付款條件分別於合約簽訂日、水電進場完成日及木工進場完成日陸續支付前3期工程價款合計371萬元(含稅),甲公司本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惟因施作內容爭議未進行工程驗收,甲公司卻以未收取乙君驗收尾款與稅金為由,拒絶開立統一發票,案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7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而非以實際收取價款之時開立統一發票;倘包作業營業人已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可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於下列期限內申請退還:(一)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以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之翌日起算10年內;(二)因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以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留抵應納營業稅。

該局籲請包作業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於「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153381.jpg

臺北關表示,為加速貨物通關及提升業者申報品質,特訂於本(113)年1211日(星期三)下午130分至4時,於該關通關大樓3樓會議室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報關從業人員及進出口業者踴躍參加。

臺北關提醒,講習會採線上報名,有意願參加者,請於125日前至該關網站/便民服務/互動專區連結/線上報名專區辦理報名,該專區並提供講習會議程表及提案表供下載。如有其他相關事宜,請洽詢該關業務一組分估二課進口分估三股吳小姐,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2262

153379.jpg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53380.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債權原本」、「利息」及「違約金」3類,其抵充順序,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違約金;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則先充原本,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債權人受償的種類,除「債權原本」不課徵所得稅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前揭經法院裁定或執行獲分配的違約金,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153381.jpg

營利事業逾11310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1131116日至1130日)繳納,因1131130日適逢假日,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3122日,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限至113930日止,營利事業未於上揭期限前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131031日前補繳稅款者,應自11310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3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1310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將於1131116日前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寄達繳款書通知繳納,請營利事業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尚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持稽徵機關開立的繳款書於1131118日繳納稅款,係於繳納截止日113122日前,除暫繳稅款外,需加徵1個月的利息;若營利事業於113126日繳納稅款,已逾繳納期間4日,除加徵1個月的利息外,尚需加徵1%滯納金。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多元,營利事業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含)以下者,亦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便利商店繳納,或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逾10月底未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者,會由營利事業設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寄送稅單,不會跨縣市轄區寄送或由某地區國稅局統一寄發稅單,更不會以各種通訊軟體寄送繳稅連結,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電話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53382.jpg

海關負責把守邊境,防杜偽造車輛號牌從境外輸入,除要求所屬各關加強查核快遞、國際郵包、一般海、空運貨物及旅客攜帶行李等貨物進口管道,並與交通部公路局建立聯繫窗口,各關如查獲可疑貨品,將即時通報公路局所轄監理站查處。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日該署臺北關第一線人員執行查核時,機警發現來自大陸地區進口貨物中有疑似車牌式樣貨品,隨即通報公路局監理站至現場協助處置,並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偵辦,跨部會分工合作進行境內溯源查察,阻絕國內販售源頭。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號牌具有公文書性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製造、售販、使用偽造號牌構成刑法第212條及第216條偽造、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海關會持續於邊境加強查核疑似偽造車牌貨物,與監理單位及警方齊心協力,遏止偽造號牌輸入,維護國內治安及交通安全。

153378.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但屬於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之情形,經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致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及潛在的受遺贈人,致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財政部以741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遺產管理人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715日過世,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1124日選定遺產管理人乙君,乙君依規定應於111724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乙君1111124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為16個月,乙君因預期無法在原法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遂於原申報期限內的111523日,向甲君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3524日屆滿1個月內(即113624日前)提出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及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如因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致不能如期申報,務必要在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如有遺產稅申報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於本(113)年114日召開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修正草案會議,當天主席裁示請相關部會於116日會議前,提供財劃法部分提案版本所列指標相關名詞定義,並邀請22個地方政府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於今(6)日列席與會,惟今日會議並未進行實質討論,即逕行送出委員會,財政部對此表達遺憾。

近來中央對地方財政支援除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外,另搭配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挹注地方財源,自103年度5,486億元,逐年成長至114年度之1151億元,整體地方收支由101年度差短589億元逐步改善,112年度整體賸餘更達648億元;此外,整體地方政府長期債務比率由103年度高峰5.6%,下降至112年度3.7%,其中較為外界關注之縣(市)財政,其債務改善情形更為明顯,103年度至112年度債務餘額減少約487億元,顯示目前地方財政並無出現不足而須立即改善的情況。

今日送出財委會版本係以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下稱國民黨團)版本為主,以11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案數推估,國民黨團要求額外釋出6,612億元,加計現行統籌稅款、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撥給地方財源計16,764億元,而中央法律義務支出已達18,144億元,可用於與發展相關之財源僅剩1,157億元,中央收支已無彈性,將嚴重衝擊中央施政及財政穩健。

鑑於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應兼顧事權及支出劃分,如僅要求中央大幅增加釋出財源,未同步確認地方實際需求,將造成地方政府享有財源大於其歲出之不合理情形。經試算,國民黨團版本有14個地方政府修法後獲配財源(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一般性補助款)超過其歲出,恐造成地方政府不需積極財政努力,甚有消化預算而致支出浮濫之虞;又各地方政府獲配財源雖有增加,惟相互間差距懸殊,也將引起紛爭。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財劃法修法宜審慎規劃,充分討論再行推動,唯有縮小歧見、凝聚共識才有利修法。如未獲共識,即貿然要求中央大幅增加釋出財源,不僅危及中央財政穩健,也使中央喪失調劑地方財政盈虛與推動各項重大建設及社會福利政策之能力,反而對國家不利,絕非全民之福。

153379.jpg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康芮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可能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請把握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1.拍照存證」、「2.檢附文件」及「3.申請減免」,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鑑於災害發生時民眾總是於第一時間清理家園,但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請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亦會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民眾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並提供各稅目之減免規定,民眾可自行下載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可採臨櫃辦理及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申請災害損失減免稅捐相關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也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第 27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