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如民眾有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所得額,只要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適用條件時,就可在重購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交易所得部分的稅額,換屋者可別忽略了這項優惠權益。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訂有「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規定,適用條件如下:
1.出售或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所稱「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額。
3.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4.出售或重購之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登記所有。
5.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得再申請重購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換屋者應檢附重購及出售年度戶口名簿影本、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重購及出售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證明影本,並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申請扣抵或退還。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雅筑
聯絡電話: 037-460597 #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納稅者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為新臺幣18.2萬元,每一申報戶之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統一發票制度之正常運作,即日起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巨大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外,除了實體店面,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者亦是稽查之重點對象。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都應「主動」開立發票。就以往案例,舉凡遲開發票、經消費者提示後再行補開發票、營業現場忙碌沒空開立發票或一時疏忽忘了開立發票等情形均涉及違章行為,且往往被消費者逕行檢舉。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開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 賴嘉慧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在臺居留日數滿183天之外僑居住者,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台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之計算,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所補充表示,外僑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離境申報時,應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申報,申報時記得攜帶居留及所得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護照、居留證、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憑以核定,另外僑在臺繳納之所得稅,為向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報國外稅額扣抵之需要,亦可申請核發納稅證明書。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洪嘉璘
連絡電話:04-26651351轉2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申報受扶養親屬已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仍不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該局表示,針對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08年度起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須檢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政府財政資源有效運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3種情形排除適用: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長照扣除額專區下載懶人包及疑義解答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7156511
撰稿人:余曜吉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避免遭受鉅大損失,往往會以投保方式來降低其特定風險,惟實際發生損失時,實務上常見營利事業將受損項目列報費用或損失,卻漏未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列入其他收入,致漏報所得額遭國稅局補稅並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其受理通報轄內甲公司於107年度有取得保險公司給付之保險理賠金490,000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廠房發生火災而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給付之理賠金係所受損失之補償,其並未因火災而獲得利益,故未列報其他收入,惟查甲公司當年度已列報火災相關損失,其自保險公司取得之保險理賠金,依法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經該局核定短漏報所得額490,000元,除補稅之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受損害已列報費用或損失,而受有保險賠償者,該保險理賠金應列報其他收入,如有漏報情事,稽徵機關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如有因交易預售屋或購屋預約單(紅單)賺取價差,其價差為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次年併同其他各類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與一般出售成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該交易行為如果有獲利,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稅基流失,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針對個人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進行不動產專案查核作業,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情形,如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請自行妥善保存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的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權利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轉讓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108及以前年度如有轉讓預售屋或交易紅單漏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因罹患重大疾病,急需出售1年前購置之房地來負擔醫藥費,惟應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得否適用較低稅率?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倘陳小姐非自願性因素符合財政部公告情形者,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小姐於108年5月購入房地並於110年度1月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下,原適用稅率35%,因陳小姐罹患重大疾病,出售房地作為籌措醫藥費,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事項第4點非自願性情形,可適用較低稅率20%課徵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繳納稅款,以免漏報受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黃淑珍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課稅範圍,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所得應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記得要保存收款、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的文件,供日後申報時計算及提示供國稅局查核認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納稅 ,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05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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