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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案件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符合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雙方離婚當年度及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稽徵機關將依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所進一步指出,關於「實際扶養事實」,可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例如: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或其他扶養事實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 鄭美玲
電話:(04)24225822轉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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