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李先生電話詢問,李先生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並支付全部價金,在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時將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要如何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以贈與論之情形,其購置之財產如係不動產,應以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一定要補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除了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有免納所得稅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應向戶籍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為使民眾正確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以下歸納未辦理申報常見類型:
1.因不熟悉房地合一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因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無所得無須申報。
3.誤認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4.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5.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無須申報。
6.房地合一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之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之土地後合併,105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7.自行認定交易之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不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8.二等親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
該分局提醒,應辦理房地合一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縱無應納稅額無漏稅罰,仍會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行為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張凌瑋
連絡電話:(04)25291040轉2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及土地(下稱房地),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抵押貸款之債務餘額可否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9年7月15日核釋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數部分(下稱額外負擔),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財政部衡量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乃核釋繼承人可減除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現值部分(即額外負擔),所以繼承人應該保存相關證明於申報出售繼承房地時提出,如此可以大為減輕稅負負擔。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交易房地,無論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如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皆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民眾如有任何疑義,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王健昌主任
聯絡電話:(07)5875952
撰稿人:周玉秀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另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內之財產亦免課贈與稅。但若以上的贈與行為係發生於贈與人(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則申報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稅法上允許合法的節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免課贈與稅。惟基於租稅公平合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及累進稅率的適用,所以同法第15條另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匯款1,000萬元贈與配偶乙君,同年亦匯款200萬元贈與兒子丙君,因贈與乙君之財產為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而贈與丙君之財產未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屬免稅之贈與,故甲君107年度並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於108年死亡,因贈與配偶乙君1,000萬元及贈與兒子丙君200萬元共計1,200萬元,核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應將甲君生前1,200萬元之現金贈與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尤其是對配偶等特定近親所為之現金贈與,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6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辦理交易年度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前揭交易(適用舊制)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倘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享有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現行最高稅率45%)。
該局舉例說明,父親於101年8月1日購入A房地,之後不幸於105年3月1日過世,A房地由女兒小玲繼承,而小玲於107年8月1日出售A房地,此時小玲繼承之A房地係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小玲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原應適用「舊制」(土地免稅),僅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倘小玲併計父親持有期間(共6年)符合前開自住房地條件且採房地合一新制較有利時,亦可選擇新制並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屬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其課稅所得額為0元、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請多加留意,以免因漏未申報而受罰。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20
撰稿人:謝宗翰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自108年12月1日起實施,符合規定之遺產稅申報案件,不再受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證明書。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申報只要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可跨局辦理申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以下且未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汽、機車除外)。
二、遺產種類:不動產(不含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符合規定的現金及存款、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出資額、汽(機)車及已申報贈與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
三、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之扣除額、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扣除額、喪葬費、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扣除額(不含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為農業用地的土地)、每筆土地公告現值500萬元以下符合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合計500萬元以下未償債務及合計500萬元以下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
另逾期申報、代位申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財產扣除額的再轉繼承案件、涉訟、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等特殊案件,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
民眾辦理符合跨局申辦遺產稅案件,應檢附備齊證明文件,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楊婷琪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4批退稅的核定作業,現正緊鑼密鼓的進行中!預計將於110年1月18日退稅,為了讓納稅義務人更方便領取退稅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將寄發「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針對申報時未提供退稅帳戶之納稅人,輔導改採轉帳直撥退稅,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請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務必於同意書所定期限內,親自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也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利用線上申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回復退稅存款帳號,即可改採轉帳直撥方式退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退稅,除在退稅當日稅款立即撥入外,也不用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延期,平白浪費許多寶貴的時間,一舉多得喔!
提供單位:徵收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453
撰稿人:李美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於遺產稅申報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惟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未給付部分將會遭追繳應納遺產稅。
該局指出,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請求權,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因此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始告完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夫死亡,甲君代表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列報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00萬元,經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嗣因逾限未提示給付之證明文件供核,乃遭剔除該請求權扣除額,補徵應納稅額130萬元並加計利息。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請求權為其法定權益,應准予列報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繼承人間仍有爭執,並未能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甲君,是以,相當於該請求權價值之財產即不得排除於遺產稅之課稅範圍,故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移轉明細表連同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或土地、房屋登記謄本等),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備查。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展延給付期限,否則期限屆至仍未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未給付部分將須補繳遺產稅並加計利息。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計算後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7年間以500萬元購入房地,於109年間以450萬元出售,甲君認為是賠錢出售並無所得,故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受裁罰者,則裁處未申報之行為罰1,500元。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並於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及第3項分別訂有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民眾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而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並應加計利息補繳,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得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謝昆忠主任 聯絡電話:(07)6270835
撰稿人: 王國兆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5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租賃所得等)歸戶核定退稅之案件,將於109年10月30日開始退稅,經該局統計此次核退案件計1千餘件,核退金額約9百萬餘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前於108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採直撥退稅,並已填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轉帳成功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到所得之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109年10月30日)直接撥入該年度納稅義務人本人存款帳戶,該年度未留有存款帳戶者,則以支票退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瞭解退稅撥付情形,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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