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方便民眾辦理申報,往年皆於4月28日至5月31日提供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因今年4月28日適逢例假日(週日),將提前自4月26日起開始提供查詢,民眾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或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或健保卡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該所提醒,國稅局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係服務性質,僅供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參考。倘所得資料有誤,請速洽憑單填發單位補正,並申報正確所得,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另扣除額部分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
該所呼籲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108年5月1日開始;為鼓勵民眾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請民眾多利用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辦理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書表下載及線上回復確認申報,免除往返國稅局查調、申報之苦,若有疑義,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於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納稅義務人獲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獲配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並與其他各類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得以二種方式擇優適用。
該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選擇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於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之列舉扣除金額時,該筆股利金額不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內計算捐贈限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之合計數,自行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綜合所得稅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標準扣除額核定有應補徵稅額者,無法改採列舉扣除額核計其綜合所得稅;如要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則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補辦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李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以列舉扣除額方式試算應納稅額為0元,且無應退稅額,因而未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以李君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徵稅款。李君不服,並提示列舉扣除額相關資料,主張應可採列舉扣除額計算其應補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以李君屬未辦理結算申報且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案件,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自行選用列舉扣除額試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致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主動辦理補申報事宜,始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否則如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將可能遭補徵稅額並處罰鍰,不可不慎。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本局表示,今(10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1日展開,過去有些案例,納稅義務人雖如期在網路上完成報稅,卻在繳稅階段發生錯誤,導致事後被追繳稅款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故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詳附表)。
本局說明,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網路申報繳稅者,可使用現金(票據)、自動櫃員機( ATM )繳稅,或以繳稅取款委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等轉帳繳稅方式。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時,選擇現金(票據)或ATM繳稅者,需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或ATM繳稅操作說明,並自行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前至金融機構繳納(2萬元以下條碼繳款書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ATM轉帳完成繳納,若遲繳或忘記繳納,依規定要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另選用繳稅取款委託者,扣款失敗原因常為帳號填寫錯誤(含帳戶已結清或為靜止戶)、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存款不足致扣款不成功;又選用信用卡繳稅,依規定限以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並限授權1次)辦理,如重新授權,須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前,在營業時間內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網際網路查詢(https://paytax.nat.gov.tw)確認授權已取消後,再重新辦理授權;如選用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係立即扣款,較不易發生短(未)繳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偶有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選擇以現金(票據)或ATM繳稅,卻填寫了「日後退稅帳戶欄位」,誤以為可由該帳戶委託取款而未如期繳納,導致事後被追繳稅款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現行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已設有多處提醒訊息,請納稅義務人選擇繳稅方式時,務必小心填寫並多加注意提醒訊息,以免操作或填寫錯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附件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都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財政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該所舉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所指出,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能適用新規定,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網路通訊發達時代,只要在家動動滑鼠,善用網路科技,報稅省時又方便。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一卡在手,查調、試算、申報,在家即可一次完成報稅。
年輕「首報族」不必太緊張該如何報稅,如果不想到國稅局耗時地人擠人排隊等申報,輕鬆步驟看過來~
步驟1、申辦健保卡網路註冊(以下申辦方式二擇一):
申辦方式(1)備妥讀卡機,在家自行上網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網頁申請。
申辦方式(2)本人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在4-5月份期間至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
步驟2、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健保卡及密碼登入該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步驟3、試算及申報上傳: 進一步利用系統試算並選擇最有利的公式計算出稅額後,繳稅繳稅案件有多元e化繳稅管道可選擇,有帳戶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行動支付app繳稅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等;退稅案件亦可指定帳戶直撥退稅,並可享有第一批優先退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謝雅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8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展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後,如經核對內容無誤者,即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完成申報。 該所指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於108年4月25日前寄發或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利用憑證自網路下載,另國稅局自108年4月25日起至5月31日止提供納稅義務人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及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請多加利用,不適用該服務措施者,請於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請及早完成報稅,並多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業者之APP、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或線上即時扣款,輕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邇來常接到外僑納稅義務人詢問,外僑是否有基本生活費的適用,又如於年度中離境返國,基本生活費又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又依修正後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07年度為每人17.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其他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即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有關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外僑納稅義務人屬居住者身分者,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有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年度中離境而不再返臺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之。有關基本生活費用之計算,依財政部107年3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令規定,亦應按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該局舉例,外僑A君107年度在臺工作,有配偶及扶養親屬子女1名,因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計算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51.3萬元(17.1萬元x3人)。A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採標準扣除額,另有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計算其免稅額26.4萬元(8.8萬元x3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2千元,合計數50.6萬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差額7千元(51.3萬元-50.6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如A君於107年11月30日離境不再返臺,全年在臺天數為300天,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均應按107年度在臺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其免稅額為216,986元(8.8萬元x3人x 300/365),標準扣除額為197,260元(24萬元x 300/365),故其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416,246元(216,986元+197,260元+2,000元),低於基本生活費用總額421,643元( 17.1萬元x3人 x 300/365),差額5,397元(421,643元 -416,246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10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展開,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提早準備資料,俾順利完成申報,以維自身權利。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行,個人於107年間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課稅規定,但如果出售之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規定,即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林君106年間出售其88年買入之房地,林君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該筆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其以房屋評定現值578,000元,按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屏東縣潮州鎮9%)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2,020元,經該局輔導後改按林君所提示之買賣交易契約,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1,150萬元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470萬元,再按房地比核實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65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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