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將於108年4月25日開始以掛號方式寄發,或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及下載列印稅額試算書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等相關書表後,請務必詳細核對各項內容,如同意且接受試算結果,只要於5月31日前依下列方式辦理,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一、繳稅案件:按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繳納,繳納方式可選擇如試算稅額通知書所載方式之一繳納,並請妥善保存繳納憑證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以備日後查考,即屬完成申報。
二、退稅案件或不繳不退案件: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回復確認並選擇退稅方式即完成申報。
(一)線上登錄:以憑證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線上驗證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回復確認。
(二)書面確認:填妥國稅局寄發之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國稅局。
(三)電話語音確認:納稅義務人106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07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得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語音回復確認。
如果您不知道是否符合稅額試算的對象,可在10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利用下列方式查詢:
一、線上查詢: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查詢。
二、電話查詢: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
三、臨櫃查詢:可於108年4月25日至5月31日攜帶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或申請補發稅額試算通知書。
新聞稿聯絡人: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捷的所得稅申報管道,可運用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結算申報,不僅輕鬆便利又不受時間限制。
該分局說明,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申辦方式有下列2種:
一、臨櫃辦理:可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親赴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區業務組暨所屬辦公室,或即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櫃檯申辦註冊。
二、網路申辦:備妥「健保卡」、「戶口名簿-戶號」、「電子郵件信箱」及「讀卡機」,連結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該分局提醒民眾,儘早完成健保卡註冊程序,結算申報期間即可在家利用「健保卡+密碼」輕鬆完成申報,以避免臨櫃辦理排隊久候。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0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不得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所最近受理一案例,某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自認無需繳稅而未申報,嗣後遭該所以標準扣除額方式計算核定而通知補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部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行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估算應納稅款,以為無應補繳稅款即不需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申報,直至收到國稅局以標準扣除額核定的稅單時,始主張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請申報。惟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結算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以免遭補稅移罰,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金先生來電詢問,其自107年(2018年)1月1日起在臺南工作,該年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是否需要申報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居留天數超過183日,即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於隔年5月1日至31日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因此,金先生2018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自應於2019年5月1日至31日,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2018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如金先生於2019年間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在該年度中離境不再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應在離境之前10日內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小姐 06-2223111#1805
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08年5月1日開始,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彙整經常發生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一、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辦結算申報,其效力及於本人,故委託他人申報或由他人代填申報書,仍應詳細審閱申報書內容有無填寫錯誤。如發生短漏報所得等違章情形,納稅義務人仍應受罰。
二、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納稅義務人應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如不知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三、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四、取具捐贈收據正本須有確實捐贈之事實,才能列報。如屬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如:入會費、寺廟光明燈、太歲燈等,則不能列報扣除。
五、列報保險費之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且除健保費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六、誤將非屬醫療行為之支出,如看護費、美容整形、美觀牙齒之矯正及受有保險給付之部分,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於下列期間提供加班收件及查詢服務:
一、108年5月1日、5月27日至31日各日中午。
二、108年5月31日延長至當日晚間7時。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雖然有延長服務時間,但是為避免申辦時間受到國稅局上班時間的限制,可以多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一天24小時隨時辦理,不須出門亦不須到國稅局排隊等候,如屬退稅案件只要填妥轉帳帳號於7月底即可直撥入帳。
如需繳稅,國稅局亦提供了多元化的繳稅方式,例如可以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委託取款轉帳等方式來繳納。另外因應行動支付時代的來臨,民眾只要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行動支付業者APP,即可使用行動支付工具享受便捷的繳納服務。至於適用稅額試算的繳稅案件亦只要掃描稅額試算繳款書右邊QR-Code專區之行動條碼,依序完成繳稅步驟,即可完成申報程序。
在這AI人工智慧來臨的時代,稽徵機關提供更多便捷的e化繳稅機制,請民眾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國稅局將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23111分機806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便利服務,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除了採用「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查詢碼和身分證號碼加戶號」等方式透過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外,還可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網路報稅,真正達到報稅「多卡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要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必須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進行認證設定密碼,無須額外費用,申辦方式有下列3種:
一、網路申請:納稅義務人備妥健保卡、讀卡機、戶口名簿戶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連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頁(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Login.aspx),依序點選「電腦環境說明」、「電腦環境設定」、「下載元件安裝檔」及「首次登入請先申請」,並填寫網頁註冊資料及設定密碼,於電子郵件信箱收取確認信後,持「健保卡」點選確認信,即完成註冊程序。
二、臨櫃申請:
(一)納稅義務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分區業務組辦理註冊。
(二)自即日起至結算申報期間,設籍臺北市民眾可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就近到該局總局(僅開放結算申報期間)、分局及稽徵所申辦註冊。
三、手機APP認證:本國籍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本人申辦之月租型門號手機及個人行動網路,下載健保快易通APP,依序輸入手機門號、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圖形驗證碼及健保卡號後4碼與註冊密碼,即完成認證註冊。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完成註冊密碼申請後,於結算申報期間,就可以在家使用「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亦可下載稅額試算服務通知書及辦理線上確認。
該局呼籲,請多利用網路辦理健保卡註冊及綜合所得稅申報,享受便捷的報稅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其中所稱當地一般租金,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3項規定,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調整有異議,稽徵機關應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租金作為核課之依據,即將設算租金與鄰近租金比較,高時改課,低時維持原核定。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店面房屋出租予A公司,並依雙方約定之年租金36,000元列報租賃收入,經本局查得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遂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調增租賃收入140,256元。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之負責人為其配偶,該公司所開立扣繳憑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租金支出均為36,000元,請撤銷核定調增之租賃所得云云。案經本局復查決定略以,系爭房屋營業面積42坪,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月每坪360元,衡酌房屋坪數大小,依本局報經財政部核備之租金標準折減辦法,核算系爭房屋標準租金收入為176,256元,換算每月每坪租金約350元(176,256元÷42坪÷12月),與實地調查鄰近房屋之實際每月每坪租金約1,500元及4,500元相較已屬偏低,原核定調增租賃收入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之申請,全案未提起訴願確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固採收付實現制,然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該條立法本旨,為防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只要符合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換句話說,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縱使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綜合所得稅調高扣除額變動主要內容:標準扣除額由新臺幣9萬元提高為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提高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每名子女2.5萬元提高為每人12萬元 。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黃瀞慧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203
本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明定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因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 ,不得加以課稅,財政部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調高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7.1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法後,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綜合所得稅每申報戶每年「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本局舉例說明,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一家6口之雙薪家庭為例(假設成員包括本人、配偶、1名未滿5歲子女 、1名10歲子女及2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採標準扣除額,且該戶有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其107年度維持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總額為102.6萬(17.1萬元×6人),高於該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90.8萬元(免稅額8.8萬×6人+有配偶者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則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11.8萬元(102.6萬-90.8萬元),計算綜合所得淨額,請民眾注意相關修正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106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表(詳附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附件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6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