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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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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欲申請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及「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至遲應於108年3月15日前透過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書面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各項目之申請人、申請方式及申請後限制查調情形詳附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除逐年申請之不便,民眾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無須再行逐年申請;另如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夫妻分居,則107年度亦將主動分開提供;此外,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以後年度亦不再提供,無須再行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提供本人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無法查詢」其本人之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於5月份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資料查調時,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配偶、未滿20歲子女、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姐妹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如欲查調前揭親屬之資料者,須另行提示委任書及委任人、受任人雙方國民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二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附件  107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簡稱新制)已於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買賣或交換取得(含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土地(包括停車位),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個人有符合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查獲A君於106年6月以140萬元餘取得房地,107年1月以250萬元出售該房地,A君誤認屬房地舊制於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致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除遭補徵本稅43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實施已逾2年,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避免因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為提升扣繳義務人申報之便利性,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即非居住者)應扣繳所得,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後,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佳里稽徵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若於108年3月11日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於給付時應先扣取稅款,並於3月20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後,可於3月20日24:00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IMX)系統軟體,不受時間及空間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便利又快捷。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黃股長     06-7230284轉2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籲請關心及支持運動產業發展的民眾留意了!政府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希藉由結合社會大眾資源,鼓勵民眾踴躍捐輸,以協助運動員於重要賽事獲取佳績,特別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訂有規定,民眾只要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的專戶對經該部認可的運動員之捐贈,就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該局表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之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教育部摯發捐贈收據,或向國稅局查調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申報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項捐贈在所得稅申報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會依是否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而定,如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者,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反之,若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則視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只能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的範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指定捐贈給特定的運動員,因可能涉及關係人間非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不符所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指定捐贈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請民眾特別留意。


  國稅局最後呼籲民眾多加支持運動產業,如有捐贈運動員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轉8061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伯、姪、甥、舅等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必須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本局提醒民眾,在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改廢除兩稅合一稅額扣抵制後,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所得課稅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也就是說個人取得公司股利所得的課稅方式將與往年有明顯的不同,今年5月申報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有關股利所得可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民眾可以自由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來繳稅,新制規定表列如下:(附表1

 

  國稅局舉例說明:(案例如附表2


  該局籲請民眾報稅時可多加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計算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黃素玲  06-2223111分機8160

附件

      本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7年度施行,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調整後的扣除額額度及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本次修正案綜合所得稅調高4大項扣除額額度及調整稅率級距,修正重點說明如附表。


    本局進一步表示,本次稅制改革屬全民稅改,透過調高4項扣除額額度並合理調整稅率結構,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有助企業留才攬才、創造就業及國際競爭力,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所得稅制優化~留才攬才篇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附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7年12月17日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與107年度相同,每人全年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32,000元。

 

  該局說明,財政部同時公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與107年度相同)如下:


一、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二、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為以200,000元為限。


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四、課稅級距部分,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至10,31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請領被繼承人健康保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住院、醫療保險金,是否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該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健康險如醫療險、癌症險等,保險金是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倘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已經身故,而由繼承人取得,該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繼承人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所最近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健康保險,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繼承人已經身故,理賠金由受益人取得,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都是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而未申報遺產,經該所審查後將該理賠金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法令疑義,請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8-7899871分機1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列舉扣除額時,其中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得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基於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的申報方式,現行可採兩者金額較大者擇一列舉申報。

 

  埔里稽徵所說明,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必須檢附兩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文件(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影本等)。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已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出具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楊子宜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10

第 140 頁,共 1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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