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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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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落實多用網路少跑馬路,財政部積極推動E化簡政便民措施。
該所進一步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且非屬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或逾期申報案件者,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可透過網路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有關「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扣繳申報專區查詢,請多加運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5月份報稅季節即將來臨,為使民眾瞭解如何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於本(107)年4月19日(星期四)下午2時至4時舉辦講習,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該分局表示,本次講習課程內容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與實務(含稅額試算服務介紹、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簡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法令與實務(含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操作實務)」,並採用線上報名方式,有意參加講習者,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106年4月18日下午5時止,座位有限,請及早報名。

該分局提醒民眾,講習會地點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6樓簡報室,請準時參加。如對講習會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陳君往生後,其子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元,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無法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致無法適用上述規定。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加扣618萬元,惟應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操作簡便。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其餘均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分局籲請各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在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時,請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兩者行政救濟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點不同。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申請復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應於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而訴願之提起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對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不服,依法循序申請復查,經國稅局復查維持原處分,復查決定書於106年5月16日送達甲公司,其提起訴願期間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106年5月17日起算30日,又甲公司設址臺南市,計算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106年5月1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5日,算至106年6月20日即已屆滿,惟甲公司於106年6月23日始提起訴願,因超過法定期限,經訴願為不受理之決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時,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而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其起算點卻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兩者之差異,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會被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雖有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海外利息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合計7百餘萬元,被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4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不諳稅法規定,係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申報,致漏未申報前揭所得,其本人無短漏報所得之故意過失,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除應確認所提供予受託人資料之完整性,並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不得以屬受託人之疏失為由,卸免漏報所得責任。又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埔里稽徵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若將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之兄弟姊妹或叔叔、阿姨及伯伯等作公司、商號或事務所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 劉麗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無論交易所得為零或虧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於查核106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發現,不少民眾誤以為交易結果並無所得,甚至虧損,即不用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嗣經該分局查得,雖無應納稅額,惟已逾申報期限,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3,000元之罰鍰。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稅,縱使虧損也要依限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營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股東會已於106年12月20日決議分配股利,但實際配發日為107年2月20日,請問給付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適用之扣繳率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簡稱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率修正為21%。
該分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以所得實際取得(給付)之日為課稅年度,因此,股利發放以實際配發時點決定所得年度及適用之稅率,該楊小姐公司股利實際配發日為107年2月20日,即應適用21%之扣繳率。
該分局提醒,本次修正規定適用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或配發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或盈餘,籲請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應依正確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個人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民眾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僅取得房屋使用權,就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而言,與購買房屋尚無不同。考量取得房屋使用權者及取得房屋所有權者之租稅衡平性,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於辦妥戶籍登記及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之前提下,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得列報列舉扣除,以符租稅公平原則。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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