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填報行業代號,以適用正確業別之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財政貿易統計)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查詢實際營業項目之行業代號、名稱及定義,確認應適用之行業代號,以免辦理結算申報時填載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填載適用行業代號為4642-11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業,申報毛利率17.5%達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惟經該局查得甲公司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為銷售電線及電纜商品,適用行業代號應為4649-20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為19%,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營業成本分析資料致成本無法勾稽查核,該局遂按其應適用之正確行業代號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核定111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徵稅額新臺幣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發現申報錯誤,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埸不當炒作問題,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2.0,將個人交易在105年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並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上限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及防杜規避租稅。
該局說明,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預售屋交易的「成交價額(收入)」、「取得成本」及「可減除費用」,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成交價額(收入):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二)取得成本: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三)可減除費用:1.依提示的費用憑證,核實認列。2.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款900萬元,並依約支付簽約金150萬元。嗣於113年2月與乙君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及更名協議書,以總價950萬元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與乙君,約定乙君應於換約時支付甲君200萬元,並自換約時起承受甲君與建設公司所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全部內容,嗣後由乙君依工程進度支付餘款750萬元予建設公司。因甲君預售屋之取得日為112年3月,讓與之交易日為113年2月,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可減除成本900萬元、可減除費用28.5萬元(950萬元×3%)及課稅所得21.5萬元,並按適用稅率45%(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繳納應納稅額96,750元。經該局查獲,甲君係以價金200萬元作為讓與甲君已支付建設公司150萬元而取得預售屋權利的代價,故其成交價額應為200萬元,取得成本為150萬元,因甲君未提示交易時的費用憑證,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計算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200萬元×3%),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200萬元-150萬元-6萬元)及應納稅額19.8萬元(44萬元×45%),補徵應納稅額101,25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將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權利義務讓售予他人,於報繳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額」的申報金額,應以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價額為準,而非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總價申報,以免申報錯誤而短報課稅所得額及短繳應納稅額。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張小姐去年出售舊屋後於美濃區購買新屋,已申請並經核准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後,因其未成年子女未來就學的規劃,明年需將戶籍遷移,則已退還的稅額是否會被追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申請房地合一稅制的自住房屋土地重購退還或扣抵稅額,該重購房屋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依財政部111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11100584750號令規定,民眾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仍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經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該局補充說明,張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才將其戶籍遷出重購房屋,若經查明該重購房屋實際上仍由張小姐自住使用,也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除經查獲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外,就不會向張小姐追補原退還或扣抵稅額。民眾如有國稅業務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依規定應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在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但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免徵貨物稅;如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則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第23條第4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折舊,並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續提折舊後,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應納稅額,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A醫院於103年6月30日購置一輛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之救護車(車種:小客車、適用貨物稅稅率30%),出廠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使用5年後自行估計尚可再使用5年,該院考量整體公務車輛統籌運用,於113年6月30日將該車輛無償移撥為一般公務車使用,依前揭法令規定,該車輛未折減餘額為5萬元〔=180萬元-前5年折舊計150萬元-後5年折舊計25萬元;前5年每年折舊30萬元=180萬元/(5年+1)、第6年起每年折舊5萬元=30萬元/(5年+1)〕,應補徵貨物稅稅額為15,000元(=5萬元×稅率30%),A醫院應於113年7月30日前檢具已納之繳款書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該局強調,國稅局每年均會定期蒐集跨機關課稅資料,掌握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是否已有轉讓或移作他用等情事。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資幫子女購置房產,課徵贈與稅事宜。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除滿足節稅規劃,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即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只要當年度所贈與的金額累計不超過244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所謂「同一年」係採曆年制計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今(113)年已進入歲末,明(114)年又重新起算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舉例來說,若父母希望幫助子女在未來購置千萬元以上房產,可在今年12月底前各贈與子女現金244萬元,合計488萬元,再於明年1月各贈與子女244萬元,短短不到幾個月,贈與子女現金達976萬元,除免繳納贈與稅外,也讓子女可以利用受贈資金減輕其買房壓力。
該分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若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台中訊)知名魔術師張先生詢問,若計畫邀請弱勢團體免費觀賞他的表演活動,是否需要申報娛樂稅?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舉辦臨時性魔術表演活動,無論是否售票或收取費用,業者或舉辦人均須於活動前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或報備手續。
地稅局說明,娛樂稅是針對特定娛樂場所、設施及活動,按門票價格或收費金額課徵。雖然納稅人是出價娛樂的消費者,但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負責代徵,即使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也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台中市立案的演藝團體,演出收入全部投入該事業使用可以申請免徵娛樂稅;非台中市立案的演藝團體,如果在台中市文化局所屬的表演場地演出,娛樂稅也可以減半徵收,此外,經文化部認可減徵的藝文活動,還可以享受再減半。
地稅局特別提醒,臨時舉辦娛樂活動,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徵免手續,而對外收取費用者,將處以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的罰鍰,請業者或舉辦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114年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金額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調整後之金額,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積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遺產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部分,114年適用之CPI較上次(106年)相比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因此按上漲程度調整如附表。至於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因已分別於111年及113年調整,而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該2年度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所以不在此次調整範圍。
該局提醒民眾,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114年度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記得適用調整後之課稅級距金額正確申報,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詢問。

基隆關表示,為增進通關便捷及強化業界與海關間多向溝通,本(113)年12月13日舉辦本年度第2次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及承攬業聯合座談會,相關業者及公會代表踴躍與會,包括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基隆市國際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商港事業發展協會、臺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報關業職業工會、基隆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及桃園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等。
本次座談會開始前,由基隆關關務長張世棟表揚本年度績優自主管理倉儲業者中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特別嘉許該公司將資訊科技導入貨櫃供應鏈安全作業的卓越成就,並親自頒發獎狀;座談會續由該關副關務長吳慧燕主持,會中對業者提案進行深入討論、充分溝通及交換意見,並就重要業務事項逐一向業者宣導,深獲業界肯定。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本次座談會業者踴躍建言,包括逾期貨物或納稅義務人聲明放棄的貨物,期能不經拍賣優先銷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等場域專責人員在職進修講習得採行全線上課程;當年度取得自主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者得免再另行取得進修講習8小時訓練課程;現行使用之「電子式封條鋼纜」得調整長度;稅則預先審核案件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補件;另期對於出口一般貨櫃與合裝(CFS)櫃加封規定及應付費用能獲釋疑等。該關認真傾聽業者需求,坦誠互動,相關共識將作為精進關務業務參考。
基隆關說明,本次座談會亦特別就同批進口貨物中,部分貨物涉及輸入規定B01(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而屬扣押貨物,仍應辦理檢疫簽審比對,以免造成同批其他貨物通關延宕;經濟部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清單,出口貨物倘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範疇,應檢附輸出許可證;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過境貨物實施檢查,請運輸業者配合提供過境貨物文件;臺北港儀檢站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建置工程動工,人員貨櫃出入請注意安全等事項詳加宣導。
基隆關最後表示,在法規允許範圍內,為業者謀最大利益,向為該關服務宗旨,更期能藉由舉辦業者座談會,雙方以「換位思考同理心,有效溝通創共好」的認同感,確實瞭解彼此需求,掌握關鍵問題,積極尋求解決,並加入創新措施,共同營造更優質、更順暢的通關環境。

近年文化資產(下稱文資)指定登錄數量逐年增加,國人文資保存意識提升,為推動文資保存、活化與傳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積極協助文資主管機關或其他需用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國有財產法辦理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並請撥用機關於撥用前先徵詢文化部意見,以確保相關文資保存規劃。
國產署協助全國各機關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近3年共協助撥用36處,透過機關修復與活化再利用此等具有歷史意義的場域,讓民眾感受過去的歷史記憶與現場。例如協助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撥用臺北市延平南路上之市定古蹟「撫臺街洋樓」進行修復後開放民眾參觀,讓民眾有豐富的文化體驗;撥用歷史建築「臺北刑務所官舍」修復及活化再利用,現為永康街商圈內「榕錦時光生活園區」,園區內有老屋及老樹並有文創商店、美食餐廳,有如熱鬧都市裡的小綠洲。
國產署表示,除了北部地區,近年協助文化部撥用臺中市定古蹟「臺中刑務所典獄官舍」及「臺中刑務所浴場」、歷史建築「臺中刑務所官舍群」及「臺中刑務所演武場」,修復現有文資空間成立國家漫畫博物館,吸引觀眾認識漫畫文化,並以多個特色空間打造兼具博物館、圖書館、創意基地的博物館園區,呈現多元型態的漫畫展演;另屏東縣歷史建築「屏東市大武營區」原為軍方傘兵訓練基地,配合都市發展,訓練基地遷移後由屏東縣政府撥用地上營舍採分期修復,將打造為「大武營歷史建築園區」。
國產署協助機關撥用國有文資不動產進行活化利用不餘遺力,國有文資由機關進行修復再利用後,可彰顯其歷史脈絡及文化創意,予以重新詮釋並融入當代環境之中,有助於提升文資利用效益。

為提升業者報關品質,加速貨物通關,臺北關於本(113)年12月11日舉辦「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由該關業務一組組長盧偉正主持,與會之報關業者及進出口廠商多達50人,參與情形踴躍並深獲得回響。
臺北關表示,本次講習宣導多項通關實務新規,包括進口報單更正審核規定、出口報關應注意事項、進口汽車零件最新規定及新增輸入規定如何填列許可文件號碼等。該關呼籲業者,申報進出口貨物應遵循現行規定,以正確方式申報通關。此外,為維護進口人權益,會中針對易誤報之稅則及具特殊規定之進口貨物,詳加說明講解,並以各種通關疑義為例,與業著充分溝通,會議圓滿順利。
該關進一步表示,期望透過宣導講習活動,讓商民瞭解最新法令及進出口貨物稅則分類相關規定。又進口人對如何正確申報稅則及相關簽證規定如有疑問,亦可逕向海關洽詢,以利加速通關。另本次講習會資料已置放於臺北關外網首頁/便民服務/文宣資料/宣導資料下載/113年12月11日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歡迎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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