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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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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該局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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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112年4月20日發布修正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新增第12條規定:「海關應於每年2月前通知實施自主管理業者該年度稽核要項,自主管理業者應將海關稽核要項納入其內部管理查核機制,每年製作稽核報告並於次年2月底前送海關備查」,請業者接獲通知後及早準備,以維護自主管理品質,強化海關監管效能。

基隆關指出,近年為提升貨棧及貨櫃集散站之自主管理實務作業,加強實施各類稽核,以發掘實務執行問題並檢討改進;為符前開辦法規定,將參據以往稽核結果所發現問題、業者業務性質及違章紀錄情形等,選定個別稽核要項,預訂於113年1月通知所轄自主管理業者,納入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由業者制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製作稽核報告。考量由業者實施內部管理查核機制為全新措施,該關將輔導業者滾動調整修正,以利業者持續精進管理,並準時完成稽核報告製作。

基隆關呼籲,海關致力通關便捷及維護貨物安全,自主管理業者協助海關對貨物流通管控扮演重要角色,不論在確保貨物移動安全,或是提升貨物通關效率方面,是重要的協力夥伴,期盼新措施之實施,能與海關共同達成維護貨櫃(物)監管安全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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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購入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平板電腦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210,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無線藍芽耳機,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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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施政具延續性,計畫執行所帶來之效益亦將由後代子孫共享,舉債均受公共債務法債限管控,不是債留子孫,是建設留子孫

政府施政具延續性,部分特別預算由繼任者執行係屬常態,如蔡總統承接馬前總統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公共建設,所列之特別預算舉債,亦計入蔡總統任期之債務增加數,不論總預算或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預算數,均納計長期債務受公共債務法存量債限管控,嚴守財政紀律。計畫執行所帶來之效益亦將由後代子孫共享,如近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及海空戰力提升採購計畫等特別預算,其建設及購置資產將留供後代,不是債留子孫,是建設留子孫。有關前揭說明,財政部已多次重申,對柯文哲先生仍質疑特別預算未受債限監督,顯示其不瞭解公共債務法的債務規範,財政部深感遺憾。

二、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均有其必要性,且循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總預算係政府每一年度必須辦理之常態性預算;至特別預算係因應國家遭逢特殊事故及推動重大政事,採分年或分期編列及執行方式,與總預算互相獨立之預算,可因應即時需求,並避免一次性支出影響總預算規模,兩種預算相輔相成,均依法定預算程序經立法院審議、總統公布後由行政機關據以執行,且其執行結果均受立法院及審計機關審核監督。

三、中央政府均依法編列債務還本預算,並適時辦理增加還本,債務比率下降

中央政府每年均依公共債務法第12條規定,以稅課收入至少5%至6%編列及執行債務還本,並審酌歲入執行情形,於年度編列債務還本預算外適時辦理增加還本,償還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借之債務。如108年度、110年度、111年度及112年度共計增加還本1,090億元。未來財政部亦將持續依規定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據以執行,並適時增加還本。近年中央政府財政狀況維持穩健,中央政府債務比率已自105年之33.0%降至111年底29.4%(截至112年11月底實際數比率為27.2%),尚具財政韌性支應緊急重大政事所需。

四、我國財政管理獲國際組織肯定

110年度及111年度惠譽、穆迪及標準普爾三大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我國信用評等調升或給予正向評價,肯定我國優異財政表現。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公布之「2023年世界競爭力年報」,我國「財政情勢」進步4名到第6名,顯見近年我國債務管控良好,落實財政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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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OMO(Online Merge Offline)「線上線下整合」是近年來興起的銷售模式,係指營業人同時擁有線上通路(例如:網路、Line)與線下實體店面,打破線上線下疆界,OMO全面掌握消費者於線上及實體店面的購物紀錄、喜好,使消費者在實體與線上購物都能更順暢,除了提供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產品,更有助於營業人提高自有品牌知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為維護租稅公平,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申報銷售額與掌握資訊差異較大的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OMO銷售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自創服飾品牌,鎖定年輕上班族為主要客群,除有實體店面外,並透過自有網站銷售服飾,嗣該局蒐集相關金流及物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11年間短漏開發票計新臺幣(下同)2,80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0萬餘元外,並以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應補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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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以購買的實際支付價款列報為取得成本,如有買賣契約簽訂後才自賣方取得的折讓,應特別注意不能列報為成本,以免因虛列成本造成漏報所得,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購買取得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課稅所得額。所謂「成本」,是指購入時實際付款金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等。至於出售時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則可作為費用減除,不過都須要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5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A房地,雙方約定買賣總價600萬元。甲君於112年6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係以購買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6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與乙公司約定的買賣總價600萬元包含由乙公司代繳稅費15萬元,且事後雙方有協議折讓價款70萬元,甲君購買A房地實際付款金額僅有515萬元。甲君未據實申報取得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國稅局除發單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應如實申報交易所得,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民眾如自行發現申報錯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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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於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第1期至第3期老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或曳引車,且在前揭期間內購買上述任一車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車主為同一人,每輛新大型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只要在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間完成汰舊及換新即可申請退稅,符合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洽新車經銷商轉請新車整車或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以「舊車回收日」、「舊車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及「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日」等3個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於購買或報廢大型車時,經檢視倘符合退稅規定,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權益。如欲查詢本項汰舊換新相關規定及申請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及了解更多相關資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者,亦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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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進出口通關順暢,基隆關於元旦連續假期前一天(112年12月29日)及連續假期期間(112年12月30日至113年1月1日)派員辦理通關業務,並免徵收特別驗貨費及特別監視費。

前述期間基隆關通關業務辦理方式調整措施如下:
一、一般進出口貨物通關案件:
(一)    112年12月29日:除特殊情形外,均將於當日處理完畢。
(二)    112年12月30日至31日:比照週休二日單一窗口通關作業方式,請於112年12月30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至下述地點辦理。
(三)    113年1月1日:業務一組、業務二組、五堵分關及桃園分關案件,集中於關本部1樓服務中心辦理;八里分關及花蓮分關馬祖派出課案件,於各該辦公處所辦理。服務時間為8時30分至16時30分。
二、旅客行李及船舶維持24小時通關:倉棧組結關檯、倉棧組監理課、花蓮分關及八里分關照常24小時輪值;花蓮分關蘇澳派出課20時後視需要派員辦理;基隆港東、西岸櫃場及雜貨碼頭酌情派員值勤。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連續假期期間如有任何通關問題,可電洽各服務窗口(詳附表),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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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執行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措施,並提升海關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財政部關務署於112年12月6日至高雄關舉辦「112年海關真仿品辨識講習」,以強化海關查緝人員專業知能。

高雄關表示,本次講習邀集多家國際知名企業及商標權代理人與會,包括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NIKE、CONVERSE)、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APPLE、BEATS)、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HDMI)、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PORSCHE)、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SONY)、創科實業有限公司(MILWAUKEE)、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LEGO)、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MCM)、BMW Group Asia(BMW)、寶拉培岡股份有限公司(PAULA'S CHOICE)、理律法律事務所及貞觀法律事務所等,由各品牌保護專家擔任講師,講授所屬品牌產品之真仿品辨識技巧,並透過互動式展場與海關關員進行交流,促進關員對真仿品之辨識能力,有效提升仿冒品查緝績效。

高雄關進一步提醒業者及民眾,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注意是否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亦應拒絕購買仿冒品。海關將秉持仔細查察、依法執行的原則以打擊不法,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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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今(6)日核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之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但營業人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租稅規避情事者,稅捐稽徵機關仍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依個案情形依法核處。至營業人收取之利息收入按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計算稅額者,不適用上開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按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是以,上開規定所稱「銷售額」係以買賣雙方基於給付交換關係所產生者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按民法第231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下稱法定遲延利息)。爰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因未能預知買受人是否遲延支付貨款,當不致事前將法定遲延利息計入給付交換的對價,因此,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本文所稱「銷售額」。該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關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係屬銷售額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之規定,未區分法定遲延利息本質上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對價一部分,而將遲延利息一律計入銷售額範圍,有檢討必要,爰予廢止並重新核釋。

財政部表示,配合新令的核釋,經通盤檢討相關函釋,併予廢止該部 74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24799號函、80年3月21日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及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下稱89年函),以杜爭議;其中89年函有關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加收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免)繳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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