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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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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曾秀玉 
電話:(04)23051111轉85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2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東港稽徵所說明,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2年內。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3.舊自住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包括:

<案例一>:林小姐於108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110年12月購買B屋後,於111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  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

<案例二>:王先生110年12月購買A屋,於112年4月出售,雖於出售前1個月短暫設籍,但經國稅局查得王先生一家人實際並沒有在A屋居住,所以在112年8月購買新屋時,也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還稅額之優惠。

 

該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適用扣抵或退稅優惠後,如於重購5年內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請民眾務必留意。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蘇股長 08-8330132轉20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浮)報自己薪資所得時,可先與該公司聯繫確認是否為扣(免)繳申報錯誤,如屬誤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金額計算錯誤,請公司向國稅局更正相關所得;若未獲回應,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嗣經查證確為虛報,除更正或註銷檢舉人該筆薪資所得外,涉嫌虛列薪資費用之營利事業亦將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提供下列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調查:


一、檢舉人姓名及住址。


二、被檢舉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領取薪(工)資資料、出勤紀錄、勞健保資料、存摺影本或離職證明等。

 

詳情請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蘇紫芬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前揭適用20%稅率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5日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1年10月15日出售該房地,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825,869元(1,835,265×45%)。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購入新北市房地係供父母居住,父親戶籍已遷入該址,嗣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臺南市,故將該屋出售,應按調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甲君及其配偶於持有新北市房地期間並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第1款「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規範要件,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行政救濟二股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今(112)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適逢中秋節連假,順延至10月2日)止,若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1個月,最長3年,應納暫繳自繳稅款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擔保。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除可持人工填寫繳款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3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外,也可以選擇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系統,使用晶片金融卡或以工商憑證登入使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直接線上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暫繳自繳稅款,欲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可在法定期間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辦,或下載申請書自行填寫並檢附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臨櫃向稅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7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有關遺產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購買10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的繼承人在甲君100年1月10日死亡後,向乙君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經乙君拒絕,甲君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君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全案於112年3月7日經終局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10筆土地返還予甲君,甲君的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112年3月7日起算6個月內(即112年9月6日之前)補申報甲君遺產稅,該10筆土地的遺產價值,應以甲君死亡日(100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財產的時價(土地按公告現值估算)計算遺產價值,而不是按判決確定日的時價計算。

 

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6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個資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財政部於111年1月20日已訂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該所進一步說明,鑑於近期國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為提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意識,建立其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該所將持續加強對轄區內業者辦理個人資料保護座談會及相關法規宣導,並指定專人擔任諮詢窗口,即時解決業者法規疑義及提供協助。

該所特別提醒,依今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請相關業者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另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行政專區/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區/個資安全維護專區),查詢運用相關法規及表單。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桂慧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3

房屋稅是以固定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若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棚架雖為房屋稅課徵對象,但房屋頂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卻未設有門窗、牆壁的簡易棚架,如未作使用,僅供遮陽防雨用,所能增加之房屋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民眾負擔,此類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此外,若於頂樓以外地方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例如屋側搭建鐵皮棚架,因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作為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或隨時變更使用方式等多種用途,與屋頂棚架僅能供遮陽防雨之有限用途不同,仍應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若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AI智能客服或撥03-5225161轉401-418、0800-000321、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東勢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2日止(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
   

該所指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前揭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倘營利事業於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財政部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業所得稅暫繳者、或109年度至111年度因疫情影響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營利事業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邱小姐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1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於出貨前已先收取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 郭淑娟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69

第 49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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