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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妮蓁

吳妮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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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也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但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華民國來源的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主要收入有「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有價證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兩類,因業務需要可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31620897號函規定,僅屬買賣有價證券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金額,計算可列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且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之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2,500萬元、買入有價證券1,200萬元及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200萬元,依進貨銷貨金額百分比計算列報交際費139,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公司將投資收益200萬元計入銷貨淨額,併同申報交際費金額,因該筆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得列報交際費,全年得認列之交際費限額應為130,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故剔除超限9,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因已100%免計入所得課稅,已實質免稅,是不得再列報交際費限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淑芬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理敦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外僑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前陣子因故離臺,健保卡不在身邊無法利用網路報稅,又來不及在5月31日前返臺,現在還可以報稅嗎?會被罰嗎?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申報期限,外僑已無法再使用網路補報11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須填寫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有應繳納稅款者,請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Q),除應繳稅款外,就應補繳稅額依112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計算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112年6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之利息,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逾期尚未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楊組長  06-2223111轉8060

逢年過節送禮給員工表達祝福,是企業維繫及提升員工向心力受歡迎的方法,今年的端午佳節剛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果有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端午節禮物者,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如果是外購禮品犒賞員工,請注意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買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張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如果是向外採購禮品,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作為酬勞員工使用,並以有關科目入帳,且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於犒賞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南區國稅局補充說明,許多上市櫃公司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也會在召開股東會時贈送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屬於交際應酬的貨物,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該局並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逢年過節如有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的貨物,請注意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形及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等相關規定;如有違章漏稅情事,可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李組長 06-222104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所提供之醫療勞務免徵營業稅,是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收取之護理費(包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醫療勞務收入,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其收取之住房費、嬰兒奶粉、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因非屬醫療勞務範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產後護理之家向服務對象乙君收取新臺幣(下同)護理費20,000元、住宿費60,000元及飲食、清潔服務等雜項費用20,000元,合計100,000元。其中護理費20,000元因屬醫療勞務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其餘費用80,000元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產後護理之家如有醫療勞務以外之收費項目,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x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劉盈均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王郁晴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仍請儘速補辦。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如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申報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如要退稅及適用列舉扣除額者,仍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適用。辦理補申報可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查調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有申請退稅需求的民眾,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倘趕在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直撥轉帳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龔怡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6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解散該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釋,就解散之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之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在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如解散之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解散之營利事業,其解散年度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與否,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日期而定。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免申報;如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仍應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111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之未分配盈餘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故皆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


1.如甲公司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2.如甲公司於112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即112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3.如甲公司未及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故甲公司應於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解散須注意應否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COVID-19自本(112)年5月1日起從第5類傳染疾病降級到第4類,隨著疫情解封刺激消費內需,尤其以批發零售及餐飲業成長最高,6月底即將到來的端午節4天連假,為解封後第一個連續假期,且為雙月份接近尾聲,生意好的店家如果在假期當中碰到統一發票不夠用,又適逢假日發票代售點未上班,可先提前使用次期(即本年7-8月)統一發票開立交付買受人,並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張數及字軌號碼。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向發票代售地點增購,惟如適逢假日或逾營業時間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無法及時購得,可先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除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外,應於開立當期(實際消費當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及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為餐飲業,本年4月29日(星期六)因3-4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統一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僅告知消費者發票已用罄,代售發票點未上班,無法開立統一發票,嗣該局查獲甲公司4月29日至30日漏未開立統一發票5萬餘元,漏報營業稅2千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提前開立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而需向國稅局申請備查,可透過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路徑:首頁>常用服務專區>線上申辦】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稅分類,選擇線上申辦服務項目「申請提前使用統一發票(免用憑證)」提出申請,無須親自跑國稅局送件,即時又方便。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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