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萬元,民眾明(112)年5月辦理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5,948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6萬元,較110年度之19.2萬元,增加4,000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謝先生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發現民眾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方式,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形,經國稅局查獲通知後,卻不依限繳回中獎獎金,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項,定明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如逾期不繳回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計22筆,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兌領110年9-10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該局查獲於111年3月1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A君限期繳回冒領之獎金新臺幣5千元,惟A君逾期未繳回,該局於111年5月16日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仍未依限繳納,爰行政執行分署於111年8月31日向B銀行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B銀行之存款,以清償應繳回之獎金。
       

該局呼籲,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由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如屬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陳君來電詢問,個人同時捐款予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與家長會之捐款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可全額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申報綜合所得時,可以擇定列舉或標準扣除額申報,列舉扣除額項目中,捐贈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問題,因捐贈的對象不同,有不同的扣除額上限規定。例如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但對於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則没有金額的限制。

 

該局就前述民眾問題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視為對政府捐贈,其捐贈總額全額均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没有上限。但對依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第2項或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7條規定,所設置公私立學校家長會的捐款,則屬對機構團體之捐贈,可列舉扣除的捐贈金額,則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1,000,000元,當年度對公立學校捐助獎學金及家長會各捐款250,000元,則捐助學校獎學金部分,可全額扣除250,000元;但對家長會捐贈則只能扣除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疑問時,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詢問。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 曾順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至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該所提醒,若營業人漏未申報股利收入並調整,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同法第41條至45條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簡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作為投資,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應與國內的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announce.fundclear.com.tw)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張審核員 06-2298026

 

某餐飲業王小姐來電詢問,員工誤將二聯式發票金額500元誤植為500,500元,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應將誤開之發票收回作廢並按正確金額另行開立。如未作廢重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無法收回發票作廢,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檢具申請書,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型、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連同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且依實際交易資料(本例為金額500元而非誤植之500,500元)申報繳稅,則可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不慎誤開鉅額統一發票,卻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請依前述方式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可免受罰。但1年內有相同情形達3次以上者,就沒有免罰之適用。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 朱祈銓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須留意應先減除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型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的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因癌症住院治療,支付公立醫院醫藥費用164萬元,並全額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經該分局查得甲君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保險理賠172萬元,減除保險給付後,甲君並未負擔醫藥費,自不得列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因此被核定補徵稅額17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將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自醫藥費金額中減除後申報,以免被國稅局補徵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 林欣怡
連絡電話:04-25291040分機 2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境外電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其銷售電子勞務之對象為國內公司、商號及機關團體者,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國內營業人及機關團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國內買受人為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倘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使用者,除將支付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外,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計算辦法」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繳納之營業稅,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計算應繳納稅額。如為機關團體則須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應依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第28條之1、第35條及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國內營業人若向前揭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111年10月15日向境外電商乙公司購買電子勞務600,000元,甲公司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111年9-10月不得扣抵比例為20%,甲公司應於次期15日(即111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於營業稅申報書(403)第74欄位填列購買國外勞務600,000元,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 勞務應納稅額為6,000元(600,000×5%×20%)。    
     

該局呼籲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進勞務,請自行檢視有無違反上述規定,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4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但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該所說明,該所納保官近日受理1件營利事業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該營利事業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將109年度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領回的款項60餘萬元,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該營利事業對罰鍰不服,不知如何救濟,而尋求該所納保官提供救濟諮詢協助。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收到各種補助款、理賠金、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款項時,除符合前述免納所得稅者外,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因漏報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勢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羅小姐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10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於活動開始1個月前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文化部申請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經審查核准後,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的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適用對象為個人,非個人不適用,且經核准為扣繳義務人之文化藝術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憑單。即文化藝術事業依規定扣取稅款前,如出賣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出賣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倘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免依規定扣繳,由該出賣人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如出賣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即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出賣人。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程股長  06-2223111轉8040

第 68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