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之所得,除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可以免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如無配偶或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8月4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乙君於110年5月間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甲君109年度所得1,100萬餘元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徵其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額148萬餘元,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倘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可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據以辦理結算申報。倘有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情形,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彭明珊
電話:(04)23051111轉823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有價證券,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其死亡日尚未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以繼承開始日該上市或上櫃股票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價值,併同現金股利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取得依該次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被繼承人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所遺上開股票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股票發行公司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7月1日死亡,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如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6月25日,並分配股票股利,應按甲君死亡日該股票收盤價估算價值,併入甲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甲君繼承人嗣後取得該筆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又倘A公司公告除權除息交易日為111年7月25日,則該項股票股利非屬甲君遺產,屬甲君繼承人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股票自繼承日起所生孳息(即股利所得),將併入過戶或領取年度繼承人之所得課稅,請儘速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累積多年所得致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納稅義務人宜注意相關規定,如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態樣及條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10年7月1日修正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但為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1月間在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嗣於110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於110年8月1 日出售該房地,甲君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以適用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惟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並將該房地出租予他人,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稅率課稅的規定,該局乃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核定補徵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務請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態樣及條件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維租稅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局說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為111年9月30日,截至目前尚未兌領者,計有3,350件,金額計新臺幣13,029,459元。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展延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之兌領期限,以1次為限,且展延之兌領期限不得逾110年度退稅憑單最後兌付截止日(112年3月3日)。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指定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國稅局於退稅當日會直接將退稅款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以免因退稅憑單逾期、遺失、污損、申請展期、補發或兌領,往返奔波耗時費事。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2)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詢是否申報錯誤,如屬申報錯誤請其辦理更正該筆薪資所得;若無法聯繫查詢抑或未予理會,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經調查後虛報薪資屬實,除註銷該筆薪資所得外,營利事業涉有虛列薪資費用將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報成本費用等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游宜靜
聯絡電話:04-8871204轉1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今(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併同發布令釋,依自動販賣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該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李先生來電詢問:今年1至8月租屋自住,9月貸款購買新屋自住,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同一課稅年度之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同時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如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且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舉李先生之例說明,李先生111年1至8月有租金支出12萬元,申報時租金支出可扣除限額為8萬(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8/12個月=8萬元),因實際租金支出超過上限,僅能就8萬元列舉申報;假設李先生9月至12月支付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申報時可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限額為10萬元(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4/12個月=10萬元),因實際發生之金額未達限額,可就實際發生金額9萬元申報;所以李先生111年度可認列該2項扣除額之金額為房屋租金支出8萬元及購屋借款利息9萬元,兩者加總合計17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影本、承租地址戶籍登記影本或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檢附利息單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權狀影本。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00
撰稿人:洪詩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所以個人將房屋借與朋友供住家使用,如係無償借用,為避免被計算租賃收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記得須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辦理公證。
該局最後提醒,個人將房屋借與他人供住家使用,有關無償之認定,係以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者為認定依據,故民眾如有借出房屋無償供他人住家使用,尚未辦理公證者,請記得儘速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陳靜香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
撰稿人:許宏鵬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6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購買冷暖氣機,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該退稅款究係屬於購買冷暖氣機之成本或費用減少?或是屬於其他收入?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才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購買符合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之節能電器、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所換購新車及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之新大型車等貨物,於取得退還之貨物稅時,依財政部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網路發展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外出購物減少,看準宅經濟商機,個人想透過網路交易輕鬆當老闆之餘,也要注意相關稅賦規定。該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銷售額已達4萬元,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上,還要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甲君於109年2月至110年12月間於蝦皮拍賣網站銷售水晶及宗教相關飾品等貨物,銷售額合計13,403,938元,經查其於109年2月銷售額有23萬餘元,已達起徵點8萬元且達20萬元以上,未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亦未申請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按營業稅稅率5%計算稅額670,197元,除補徵甲君營業稅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甲君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補辦稅籍登記,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335,098元。
該局特別呼籲,財政部已將網路交易列為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項目,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請儘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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