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吳妮蓁

吳妮蓁

Email: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取得房屋、土地之取得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縱預售屋係於104年12月31日前向建設公司訂購,若取得成屋之房地所有權登記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該房地出售即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持有期間,該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不可將預售屋及成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李小姐於104年1月1日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預訂買賣契約書(即預售屋契約),建設公司於106年1月1日建築完成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李小姐取得成屋後,於110年8月1日出售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雖李小姐自104年就訂購該預售屋,然因成屋取得日為106年1月1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又成屋持有期間是不含預售階段,李小姐110年8月1日出售房地時,其持有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4年7個月;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35%稅率,不可併計預售屋階段之期間(104年1月1日至110年8月1日;6年7個月;超過5年未逾10年)而適用20%稅率,申報此類案件務必注意持有期間之計算。

 

高雄國稅局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屬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買賣預售屋,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若出售時該預售屋已轉換為成屋,出售該成屋,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姸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李香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某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年初時捐贈100萬元予某慈善機關,並取得該機關開立之捐款收據,是否應於次年1月開立免扣繳憑單予該慈善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予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時,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將受領機關團體名稱、住址、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機關團體。

 

該局亦提醒營利事業,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依所得稅法第111條規定,處該事業之負責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所給付之金額,處該事業之負責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3千元。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00


撰稿人:黃修怡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6

 

 

市民王小姐電話詢問,之前在網路平臺銷售衣服及飾品,忘記辦理稅籍登記,前幾天買家欲索取統一發票,請問可以補開發票嗎?會處罰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設籍課稅後,就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於未經檢舉及查獲前,自動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補開統一發票(與設籍課稅屬同期),並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可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0年4月1日經營網路拍賣,每月銷售額30萬元,王小姐於110年8月1日補辦稅籍登記,在稽徵機關查獲前或尚無人檢舉的情況下,王小姐必須在補辦稅籍登記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即110年9月15日前),自動將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120萬元(30萬元×4個月)補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再次提醒,網路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銷售勞務4萬元),應於次月月底前申請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 2366506分機6400


撰稿人: 黃鈺真      

聯絡電話:(07) 2366506   分機648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已成今日最熱門的交易模式,許多外籍人士也跟上風潮,紛紛透過網路交易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應留意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銷售額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又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為來高雄就學之外籍人士,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即於108-110年間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貨物,並查得其銷售貨物之金流、物流及居留地皆在境內,期間銷售額高達2千餘萬元,除依法補徵營業稅額1百餘萬元外,並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嗣甲君雖已離境,不再繼續從事銷售行為,但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依相關規定囑託外交部合法送達其國外地址,使其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透過網路平臺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不分國籍,凡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營業所在地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賦,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另外籍人士縱使於銷售事實發生後離境,凡經查獲,相關稅款、罰鍰繳款書仍會向其國外地址辦理送達,並無倖免。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田倢安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99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及列支職工福利費用,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如有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甲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費用300萬元,包括提撥職工福利金200萬元及舉辦員工旅遊支出1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歷年提撥之職工福利金餘額,足以支應108年度員工旅遊費用100萬元,因此甲公司辦理員工旅遊之相關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應,甲公司不得將員工旅遊支出再列報為該年度職工福利費用,該局乃依規定調減100萬元,補徵稅款20萬元。
       

該局提醒,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員工醫藥費得核實認定支出外,如舉辦職工旅遊、慶生會等員工文康活動及聚餐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不得以福利金科目列支任何費用。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甲先生來電詢問,收到父親的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惟父親已於上週死亡,該繳款書是否仍要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生效力,免予處罰。所以甲父的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送達時,如甲父已死亡,則該罰鍰不生效力,免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則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的遺產。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書時,如受處分人為已故親屬,可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罰鍰之處分,國稅局亦會主動審查罰鍰處分效力之問題,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0


撰稿人:陳尤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提供優質報稅服務,針對結算申報內容單純的案件,國稅局會主動計算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於今年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表單,或以郵簡通知納稅義務人透過憑證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

 

首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首報族」欲適用110年度稅額試算服務者,請於11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間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透過憑證提出線上申請,或向就近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請適用該項服務。

 

該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住居所如有搬遷,需變更110年度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者,也請於111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 23051116轉227

 

 

日前接獲承包商來電詢問,因承包工程逾期完工需支付違約罰款,如以工程款抵付罰款,可否主張未實際收到工程款而免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開立發票,如因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仍應依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承包商承包工程合約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工程訂於110年9月1日動工、11月30日完工,分3期於次月10日請款,每期應收價款為100萬元,另約定逾期完工需支付100萬元罰款,嗣因承包商作業疏失延至110年12月5日完工,並表示違約罰款將以第3期工程款抵付。依工程合約及發票開立時限表規定,承包商應分別於110年10月10日、11月10日及12月10日開立發票,惟承包商誤以為未向業主請款即可免開發票,而未依規定於110年12月10日開立發票,並於111年1月17日前報繳營業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予以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承包工程時,如發生違約而以工程款抵付罰款情形,其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得因此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李建和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111年1月1日起,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前開三類自販機,除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可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其餘未能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自販機,由於營業人尚需時間調整機臺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調整資訊系統,爰財政部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將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及6年輔導期間,標示貼紙會同時列示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及該自販機之設備專屬編號,並敘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限,由國稅局統一印製核發並輔導營業人逐一張貼於其所有自販機明顯位置(例如投幣口附近),以避免買賣雙方爭議及困擾。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雅芳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基本生活費的提高,民眾會有省稅的好處。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今年5月份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000元,較去年調增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今年報稅時,即能享受到減稅利益。

 

該局進一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A君一家6口人,本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滿70歲以上具身心障礙的父親及未滿70歲的母親,採標準扣除額,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000元(192,000元x6人),與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1,087,000元〔即全戶免稅額572,000元(88,000元x5人+132,000元x1人)+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兩者差額部分65,000元(即1,152,000元-1,087,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保障納稅者及扶養親屬基本生活的需求。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林菀怡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66

 

第 85 頁,共 191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