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常有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籍員工,因發薪日適逢春節期間,須提前給付,不知如何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僱用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111年度為37,875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18%。如果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僱用外籍員工A君,每月薪資30,000元,發薪日原為每月5日,111年1月5日給付A君上(110)年度12月份薪資30,000元,25日給付上年度年終獎金5,000元;另1月份薪資30,000元,原發薪日為2月5日,因適逢春節假日,致提前於28日給付A君,是甲公司於1月份共給付A君薪資65,000元。其中提前給付A君1月份薪資30,000元,甲公司得併入2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免併入1月份實際給付之薪資計算扣繳稅額,本案例因A君1月及2月份薪資給付總額各為35,000元及30,000元,均未超過前述基本工資之1.5倍37,875元,故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25日及28日)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6﹪所得稅款。
另該局提醒,倘甲公司於110年底公告年終獎金計畫,並於111年1月25日給付A君之上年度年終獎金為30,000元,經計算A君1月薪資給付總額計60,000元(1月5日30,000元及1月25日30,000元),已超過基本工資1.5倍,甲公司應分別於給付時(1月5日及1月25日)依法扣繳18﹪之所得稅款。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機5800
撰稿人:郭品均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727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並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分局表示,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服務管理課 黃仁楷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51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將房屋無償借給親友營業使用,可免申報租賃收入,而遭國稅局補稅。
該局溫馨提醒,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將房屋無償借給母親獨資開設餐館,嗣母親年邁,將餐館負責人變更為甲君妹妹,縱仍係無償借給妹妹獨資經營,因妹妹非直系親屬,甲君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申報租賃收入,若未申報或申報金額偏低,國稅局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設算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0
撰稿人:陳瓊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7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台商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設立公司,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稅率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連同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匯回海外資金,如為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均非屬海外所得,至於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海外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岱杰
電話:(04)23051111轉73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將全數海外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若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納稅,倘未依規定申報基本稅額致有短漏報情事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罰緩。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依查調之所得資料計算所得淨額69萬元辦理申報,漏未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88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該局查獲將上開海外所得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經計算基本所得額1,057萬元,已超過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670萬元,致短漏基本稅額77.4萬元【(1,057萬元-670萬元)*20%】,核定甲君漏報海外所得應補繳稅額71萬元及處罰鍰57萬元。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所得資料範圍,並不包含海外所得,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自行填具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海外所得且合計後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而漏未申報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蘇聿亭
電話:(04)23051111轉822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雖然營業稅稅籍沒有註銷,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給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權利義務主體為自然人,若轉讓與他人經營,雖然僅辦理負責人變更未辦理註銷登記,仍以原來商號的名稱對外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的負責人;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轉讓與新的負責人,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與自己,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支付之進項稅額,可於次期開始15日前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負責人王君於110年10月1日約定將該商號之經營權、存貨及固定資產以新臺幣200萬元轉讓與李君,王君應於轉讓時(即110年10月1日)開立以甲商號為買受人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於轉讓之日15日內(即110年10月15日前)就其經營期間9月1日至9月30日銷售額向國稅局申報;而受讓人李君應就其經營期間10月1日至10月31日銷售額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李君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將該進項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受到疫情影響,很多小店營業受到衝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查定課徵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可以按其進項稅額之10%在查定稅額中扣減,以降低租稅負擔。
該局說明,營業稅採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如果超過起徵點,國稅局會以3個月為1期計算查定稅額,寄發稅單給營業人繳納。小規模營業人如果購買供營業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當期各月份三聯式統一發票或其他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進項稅額沒有不得扣減的情形,可以在每年1、4、7、10月之5日前,向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例如:111年第1期(1-3月)的查定稅額,營業人可以將取得的111年1到3月三聯式統一發票,在111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以計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申報的進項稅額之10%如果超過當期查定稅額,餘額可在次期繼續扣減,若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田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加收之違約金,係銷售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9年2月1日出租房屋與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3年、租金每月20,000元及任何一方有未依約履行情形發生時,即應給付他方3個月租金。嗣乙公司於110年6月15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除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月1日至6月15日)租金10,000元,同時亦收取60,000元違約金,甲公司即應就收取之金額7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房屋如有依租約收取違約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因應軍公教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所得憑單應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款填報,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條文),相關規定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請扣繳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金額,並按實際扣繳稅款填報。
該分局表示,軍、公、教及政務人員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即薪資收入減退撫基金費用);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該分局說明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分局補充說明,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綜所稅課 簡小姐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2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取得之餐會、場地租金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憑證,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5台電冰箱作為尾牙摸彩品,銷售額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000元,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如營業人係將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作為員工抽獎獎品,且已將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贈送員工時,應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額,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陳素珠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00
撰稿人:李素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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