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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9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建構周延之反避稅制度,105年7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之外國企業,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為利前開制度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於106年9月22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因辦理公共工程建設徵收土地而發放的建築物、雜項補償費及自行拆遷獎勵金等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
  本局表示,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營所稅簽證申報,除應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仍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否則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106年度如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應檢附106年度收支決算表及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免受支出比率規定限制之申請。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建構周延之反避稅制度,維護租稅公平,同時兼顧營利事業適用租稅協定(議)之權益,105年7月27日總統令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有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之課稅規定,俾利前揭規定之推行及徵納雙方遵循,財政部另於106年5月23日訂定發布「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有限合夥法新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各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得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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