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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169)

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5)年9月1日正式開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若選擇採用「一般暫繳」方式(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其計算基礎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溢繳稅款,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過往有納稅義務人反映,部分營利事業因偶發性出售廠房、土地,導致結算申報時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進而拉高整體應納稅額。如在次年9月採一般方式辦理暫繳申報時,仍須以該總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計算基礎,對營利事業造成沉重的短期資金週轉負擔。為此,財政部已於114年7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放寬暫繳稅額計算,不需將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計入,讓營利事業暫繳金額能更貼近當年度的常態營運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不動產建案所發生之廣告費,應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利事業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之廣告費,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應由營利事業與地主按房屋與土地之售價比例計算房地各別應分攤之廣告費列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產生損失而沖抵保留盈餘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列報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註銷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或公司法規定購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應先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營利事業如有前述股權交易致沖抵保留盈餘時,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近年台灣證券市場交易熱絡,不僅一般投資人參與度高,許多營利事業也會利用閒置資金參與股票投資,增加營業外收益,而當投資獲利了結時,應注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股票及期貨交易所得之申報課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是由「課稅所得額」加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等免稅所得項目構成,但為鼓勵長期投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自102年度起,若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僅需以該餘額的半數計入證券交易所得,但未持有滿3年以上者,其交易所得仍應以全數計入。而出售股票之持有期間,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前述各項罰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經查核轄內某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其將當年度因異常排放廢氣,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罰鍰45萬元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依前揭規定,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遂將該筆罰鍰全數剔除並補稅。…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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