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其檢附屬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居住者證明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解決各國出具文件內容、期效不一致,及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能即時取得文件之問題。
財政部說明,現行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23條至第27條或第34條規定程序,檢附規定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依據協定查準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適用要件部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申請人提供由他方締約國核發之居住者證明認定。考量各國核發文件方式、內容及期程等差異,實務上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提出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該文件,或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入境我國,112年3月1日取得我國公司配發股利。為適用協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於112年1月1日將他方締約國於111年11月1日核發載明認定其屬適用協定之該國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交付我國公司(扣繳義務人),憑供其依協定查準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入境、他方締約國核發證明文件所需時程及所得發生當下取具當年度為居住者證明困難等因素,將從寬認定上述文件符合協定查準規定;如有疑慮,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另行蒐集或透過協定資訊交換機制查證,俾正確執行協定。
財政部強調,我國已生效34個所得稅協定,可解決雙重課稅問題,提升人員、資本、產品及服務跨境自由移動,有利我國人民及企業全球布局,我國及協定夥伴國人民及企業可善加運用。財政部將持續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並精進或簡化適用協定申請作業,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陳果廷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50
擺設投幣式或非投幣式電話亭迷你KTV供人娛樂,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如影城、選物販賣機店、鬧區商店街···等場所擺放上述設備供人娛樂,依法均應課徵娛樂稅。該局提醒放置該設備之營業人,應於開業前辦妥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150,000元罰鍰,另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如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轉731~738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時,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為300萬元,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係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核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為200萬元,故109年度可扣除之虧損餘額應為5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核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為250萬元(300萬元-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250萬元-50萬元)*20%】並加計利息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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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110年度 |
110年度 |
調整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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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全年所得額 |
300萬元 |
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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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前10年核定虧損 本年度扣除額 |
250萬元 |
50萬元 |
-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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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課稅所得額 |
50萬元 |
250萬元 |
2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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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應納稅額 |
10萬元 |
50萬元 |
40萬元 |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亦應先減除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林宜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罹患精神疾病,若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但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取得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前述法規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不符,爰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毛美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50
撰稿人: 蕭美鳳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6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利事業如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其依法辦理暫繳申報的義務並未解除,自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營利事業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且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則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張恩慈,電話:(05)6338571轉分機1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為有效掌握逃漏稅事實,請檢舉人於提出檢舉時,應具名並檢具可供查核之逃漏稅具體事證,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7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該存貨仍屬公司所有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有簽訂買賣合約書且依規定於銷售時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但該交易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其經濟實質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交易,不得當銷貨處理,其成本亦不得認列,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實質上是支付利息,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營利事業並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就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之不一致情形,於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
該局查核甲砂石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甲砂石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售後再買回合約書,契約有效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1年4月30日,甲砂石公司以砂石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3,0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並帳列營業收入,另將自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087萬元,帳列營業成本,因該交易性質實為融資借款,非屬商品買賣,故甲砂石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不得認列該等金額;經就雙方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按借款期間依借款本金利息分攤表攤銷核實認列110年度利息支出為762,753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麗如
電話:(04)23051111轉711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電子發票,致1人以上發票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溢付中獎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不可開立同年期別相同字軌號碼之發票。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造成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其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轄內A商號為112年7月1日新設立的美食小吃店,店員因不諳系統操作,於112年7月10日重複開出兩張同一字軌號碼之發票,並交給2位不同消費者,嗣店員發現時,消費者早已離開,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倘112年7-8月期統一發票開獎,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皆可領取中獎獎金,該重複兌獎之溢付獎金將由A商號賠付。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重複開立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除應賠付溢付獎金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倘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營業人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2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大樓管理委員會來電詢問該大樓停車位、外牆及屋頂準備對外出租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停車場提供該大樓住戶停車使用,並由大樓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徵營業稅;但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收入,以其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出租大樓外牆或頂樓或釋出多餘車位給非住戶租用,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於銷售勞務之收入,依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規定,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大樓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逾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之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劉國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 莫淑菁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5
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攜手合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積極增加公共化幼兒園,幼兒就讀準公共幼兒園即享有減免月費的優惠措施,月費差額由政府買單,直接將補助款項撥付給幼兒園,以收程序簡化之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幼兒園係屬其他所得業者,其業務收入包含月費、課後延長照顧費、才藝課程費及政府補助款等。政府為獎勵私立幼兒園轉型為準公共幼兒園,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給予設施設備、園務營運、課程教學輔導及每生月費差額等各項補助款,均為幼兒園之應稅收入,應列入領取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若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紓困辦法)規定所領取之補助款,即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之1條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查核轄內A準公共幼兒園(以下稱A幼兒園)110年度其他所得申報案件時,A幼兒園依紓困辦法申請教職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獲得補助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免稅收入),另因符合準公共幼兒園,教育局給予月費差額補助款200萬元,惟A幼兒園誤以為取得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致漏報月費差額補助款收入200萬元,經核定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錯誤申報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或更正申報,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即可免罰。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王雅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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