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本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注意。
一、免稅額:一般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5萬元。
二、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
五、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其涉及逃漏稅,若經查獲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貸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未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如須更正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本局提醒,民眾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如尚有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營業節稅】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需將餘存貨物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最近想轉讓給太太經營,商號的存貨是否要開發票?
南區國稅局答覆,林先生獨資經營的商號,變更負責人為林太太後,即屬林太太個人出資經營,此時商號名稱雖然仍為甲商號,然已屬不同的權利主體,此一事實,不因林先生與林太太具有夫妻關係而受影響。甲商號負責人由林先生變更為林太太,同時將餘存貨物轉讓為林太太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的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並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需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申報;但獨資組織負責人若死亡,而由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所繼承餘存的存貨及固定資產,免視為銷售貨物。(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非屬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保險費時,只能以營利事業負擔之部分為限,屬員工自行負擔部分,不得列報為營業費用。
本局指出,勞、健保費用分成雇主及員工負擔二部分,而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代為扣取後,再一併向勞、健保局繳納,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不能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本局查核甲醫院10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院以其向勞、健保局繳費之金額,全額列報為保險費,經剔除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金額後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勞、健保費時,應依保險費計算表所載屬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列報,相關憑證並應妥善保存,以免查核認定時產生爭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3
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者,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及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
本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截止日期將進入倒數計時階段了,逾6月3日(因原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例假日,故依法順延)法定申報期限者,除須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外,亦無法適用稅法規定之相關優惠,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儘早申報,並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省時又方便。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或未分配盈餘者,按核定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要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或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欲適用交際費較高限額及盈虧互抵規定者,均以如期申報為前提,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3年6月3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相關優惠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綜所節稅】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票券等金融商品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眾若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2年度所發生之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併計,以免漏報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對私立學校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可列報捐贈限額亦不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直接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或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因捐贈對象不同,得列報捐贈限額也不相同。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贈,係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捐贈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但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故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
本局表示,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該等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資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惟上開機關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者,仍應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之方式逐筆填具繳款書繳納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鑒於編列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之政府機關,其設置、人員聘用、管理及經營各方面,均必須受其組織法及有關法規規範,其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預算,支出限於已列入預算者始能支用,收入則全數解繳公庫,與稅捐入庫方式無異,尚非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故核釋免徵營業稅。至政府機關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因屬自負盈虧,收入如有賸餘始解繳公庫,核與私經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類似,故核釋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特別呼籲,各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且其預算編列方式為「附屬單位預算」,所收取收入未解繳國庫,因而漏未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自動補繳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若經查獲,將依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拿到不實發票抵稅,不只補稅還要被罰 得不償失
(臺中訊)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依法取得」,除要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處罰。
有部分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僅要求供應廠商提供統一發票,並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致使部分不肖供應商認有機可乘,而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之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故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在稽徵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此類案件,營業人大多主張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不應對其處罰;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前述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何幸蓉,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7532)
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訖日
本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係自納稅義務人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於98年7月8日因買賣取得桃園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旋於100年6月30日訂定銷售契約,將該房地出售,銷售價格合計6,800,000元,並於100年7月12日將該房地移轉登記予買方,未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並繳納應納稅額,經本局桃園分局查獲,按銷售價格適用之稅率10%核定應納稅額680,000元發單補徵,並另處罰鍰340,000元。
申請人主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訖日之計算,應以地政機關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而非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申經復查結果,經本局以張君98年7月8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起算,至其100年6月30日訂約出售房地止,持有期間並未達2年,且銷售該房地時,其與配偶尚有其他房地,核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另張君雖主張其出售房地於100年7月12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進至賣出已超過2年,惟因與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不合,予以駁回。
本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之計算,該條例第3條第2項明文規定,係自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非以銷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為準。請納稅義務人務須釐清此觀念,以免因誤解法令,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8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擴大繳稅回復結果查詢範圍,請善加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的民眾,如為繳稅案件,僅須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應自行繳納稅額」,於法定申報期限(103年6月3日)前繳納,即完成申報手續。民眾對於是否已完成申報如有疑慮,亦可於繳納稅款[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後,透過線上查詢,以確認是否完成申報手續。
該局指出,去年接獲民眾詢問,持稅額試算通知所附繳款書及現金至各代收稅款處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後,要如何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該局說明,財政部為加強便民服務,今年特別擴大確認繳稅結果的查詢管道,採現金繳稅亦可適用,民眾只要按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的「應自行繳納稅額」繳納後,透過稅額試算服務線上查詢系統(網址http//tax.nat.gov.tw),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資料,即可查得完成申報時間、繳款類別[採現金、信用卡、ATM、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及繳稅時間等資料列印收執。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因應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今年也提供iOS及Android版本的稅額試算APP供民眾免費使用,稅額試算APP亦提供委託取款或信用卡2種繳稅方式,因此透過稅額試算APP採信用卡取得授權碼者,亦可透過線上查詢的方式,來確認已繳稅完畢完成申報手續,惟採委託取款方式者,因申報期間國稅局尚未至金融機構辦理取款,故不適用線上查詢繳稅結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繳稅資料彙整上傳作業時間至少需要2個工作天,請納稅義務人於繳稅次日起48小時後再查詢確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戴昭杰,電話:04-23051111轉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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