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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綜所】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本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3年6月3日,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提醒民眾注意。

一、免稅額:一般免稅額為8.5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2.75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是8.5萬元。


二、扶養親屬:誤報扶養20歲以上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班補習之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重複申報扶養父母;或申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三、漏報所得:僅申報查詢的所得資料,未申報無法查詢的非扣繳所得(如財產交易所得、租賃所得等);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未合併申報: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夫妻也要合併申報所得,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


五、保險費: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且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費可全數申報,但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


六、教育學費:就讀大專以上的受扶養「子女」,教育學費才可以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都不能申報扣除。


七、醫藥費: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不屬於醫療範圍,所以都不能申報扣除;醫藥費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該先予減除,不足的部分才能申報扣除。


八、捐贈:低價買進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的捐贈等,其涉及逃漏稅,若經查獲將會被補稅並處罰;又點光明燈、安太歲或支付塔位的款項,因屬有對價關係,也不能申報捐贈扣除;對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申報金額不能超過全年綜合所得總額20%。


九、房貸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房貸利息及房租支出;另外修繕或消費性貸款的利息支出也不得扣除。


十、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勿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本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採稅額試算確認、未辦理結算申報、未申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結算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如須更正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本局提醒,民眾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na.gov.tw)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規定,如尚有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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