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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報載「重大傷病續卡」議題,健保署說明全民健保癌症重大傷病換卡 民眾權益未受影響

 

有關今(25)日報載「重大傷病續卡」議題健保署說明如下: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略以,保險對象罹患重大傷病免除自行負擔費用。惟自86年以來,本署核發之重大傷病領證數及醫療費用逐年成長,其中86年至101年領證數成長率高達148%,而醫療費用成長率更高達279%,故各界不斷提出重大傷病應進行檢討之建議,其中監察院黃委員煌雄更於102年之「延續全民健保總體檢」調查意見更表示,重大傷病患者人數占人口數3.8%,惟醫療費用卻占27%,要求本署應積極檢討改善重大傷病之核發機制。
全民健保開辦初期癌症重大傷病效期係永久有效,惟隨著科技進步及醫療之發達,許多癌症已可治癒,病人透過健保提供之醫療服務疾病已治癒,且獲得良好之生活品質,已與非重大傷病病患無異,基於就醫負擔公平性,經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建議,本署自91年修正公告重大傷病效期,將癌症領證期限改為「5年換發」。
雖目前癌症重大傷病證明有效卡期限係以5年為期,屆期換發仍以原核發要件「需積極或長期治療者」為續發條件,核發條件並沒改變,只要主治醫師檢附相關治療評估資料並經本署專業審查符合規定,民眾依舊可以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另針對本署未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之患者,所需的檢查、檢驗健保一樣有給付,保險對象後續追蹤檢查時,僅需繳交基本部分負擔,權益並沒有受損。

未來本署仍將繼續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扮演好保險管理者的角色,致力於關懷弱勢民眾、提升醫療品質,協助保險民眾正確就醫,加強民眾對健康管理之認知,同時也呼籲大家共同珍惜醫療資源,讓全民所繳的每一塊錢保險費,都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發揮全民健保最大功效。

【綜所節稅】個人對學校家長會捐款可列報捐贈扣除額。

臺南市楊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剛就讀公立國小一年級,其擔任學校家長委員,並捐款給該校家長會,請問該筆捐款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是否有金額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各級公私立學校家長會,核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楊先生捐給學校家長會之捐款,可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捐贈扣除額;至於可扣除金額,應與該申報戶當年度其他一般捐贈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可全額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之限制;惟捐款對象為公立學校家長會時,則有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制,二者有所不同。

該局呼籲,現正適逢開學季節,個人如欲對學校捐款時,應注意前揭規定,並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來電詢問如何申報再轉繼承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6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97年10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土地、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2年10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2,600萬元,得依上述法條扣除60%之遺產總額價值1,560萬元(2,600萬×6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喔!因此該局再次呼籲,申報遺產稅時如有疑義,應向稽徵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消費時以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省紙便利好處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便利無載具的消費者使用電子發票,財政部推出手機條碼形式的共通性載具,消費者只要在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申請專區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經驗證程序後,就會產生一組專屬條碼,消費者可以自行列印並黏貼在手機或各式載具上,持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至有開立電子發票之商店消費,即可索取電子發票。使用手機條碼消費,除了享有中獎通知的好處外,如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領獎資料,發票中獎時,還能享受自動匯款的便利,不用擔心忘了對獎或發票遺失的風險。此外,消費者為知悉所有消費資料,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消費明細,如使用智慧型手機者,則可下載雲端發票APP軟體,利用此APP軟體功能,可以迅速查詢消費明細及快速兌獎等優點,省時便利好處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

 

供員工住宿支出之租金水電瓦斯費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豐原區○○公司賴小姐問:公司租房屋供員工住宿,所支付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呢?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

依據財政部7584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敏妍,電話:(04)25291040311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於102年上市後出售,務必記得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哦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沙鹿區陳小姐來電詢問:手中持有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20,000股,A公司已於102年6月上市,現在出售會不會課到證所稅呢?稅額如何計算?如何辦理申報?

 

該所表示,因陳小姐出售之股票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簡稱IPO股票),非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亦非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者,即為證券交易所得稅課徵標的,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計課證券交易所得稅,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

 

該所進一步說明,出售IPO股票成本應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售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成本及因取得股票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如果該等股票持有期間逾1年以上者,還享有半數所得免稅之優惠。

 

該所提醒您,今年是證券交易所得恢復課徵之第1年,請各投資人記得將證券交易所得之應納稅額併入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10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有撇步!

大部分公司行號在支付薪資、租金、利息、佣金…等時,都會注意到必須依規定的扣繳率先行扣繳稅款後,再把餘額付給所得人,同時也會注意到依照所得人是否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例如:租金支付給「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是10%,支付對象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扣繳率則是20%。

不過,所得人究竟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常常成為公司行號的扣繳義務人頭痛的問題,南區國稅局就常會接到類此的詢問電話,日前就有位臺南李姓會計小姐詢問其公司的房東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仍保有戶籍,每年底回臺約15天,公司付租金給房東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含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實務上,對於上述第一款所提到「經常居住」的判斷,還是常會產生爭議,財政部特別在101年9月間發布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述第二種情形之「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及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指出,以李小姐所詢的問題來說,公司的房東久居海外,雖在臺灣有戶籍但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住只有15天,未滿31天,因此必須依照上述規定方式判斷,如認定房東生活及經濟重心並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就是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李小姐公司於給付租金時,應代扣繳20%稅款,於代扣之日起10日內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房東。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上揭認定原則,避免給付予非屬境內居住者所得時,因短扣繳稅款及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許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58

彙總編號:10212-1502

【稅務法規】假藉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遭補稅及處罰鍰2百餘萬元。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在92年7月2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44條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例。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遂聽從他人之建議,先由甲君、乙君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再由甲君、乙君、丙君3人假藉買賣名義(實質上未付款)共同購入免稅公設地(甲君、乙君取得極小土地持分,其餘土地持分由丙君取得),達到3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甲君、乙君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之目的,經查獲後補徵甲君、乙君贈與稅與罰鍰合計200餘萬元。(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綜所節稅】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如有跨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向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僅係交易雙方成立之契約關係,雙方為保障自身權益,通常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會同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即俗稱之換約)。因預售屋買賣相對於一般商品買賣,交易金額通常較為鉅額,買受人多數會分次支付價款,原則上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但如有尾款交付日期不明之情形,則以向建設公司換約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買賣預售屋賺取之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據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假使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法免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落實健保管理措施,減少三高藥品重複處方及不合理用藥

  為確保民眾的用藥品質並減少健保資源的浪費,健保署將自今(102)年11月1日起對於診所高血壓、糖尿病及高血脂等三高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處方日數重複率過高之案件,將刪除超出部份之藥費。

  長久以來,民眾對於如何抑制健保資源之不當使用之議題均極為關切。對於減少不合理用藥量,健保署陸續有相關之管理措施持續執行。例如:推動以病人為中心之整合性照護,以減少看診次數及整合病人用藥情形,並推動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辦理門診處方用藥品項數之監控。

  根據健保署統計,101年健保門診慢性病藥費共681億元,其中高血壓、糖尿病及高血脂用藥藥費分別為257億元、87億元及25億元,占門診慢性病藥費之54%。為確保民眾用藥品質並強化醫療院所避免健保資源浪費,健保署訂定「高血壓、糖尿病及高血脂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藥日數重複率」三項不予支付指標,民眾在同一診所領取高血壓、糖尿病或高血脂同一藥品品項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其中任兩次處方箋用藥日數重複部分除以診所處方箋總給藥日數所得用藥重複日數比率分別超過5.50%、6.80%及5.19%者,即直接予以刪減該診所超出部份之藥費。

  透過此三項檔案分析審查異常不予支付指標訂定,超過一定比率之用藥日數重複皆會被核扣,對三高用藥重複情形將可進行必要的把關,並請特約醫療院所醫師在開立處方時特別留意勿重複處方。

第 192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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