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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百貨公司禮券或抵用券消費,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各大百貨公司於週年慶期間為促銷商品,常見以折扣方式發行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指出,禮券上均印有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恕不再開立」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消費者購買禮券時,應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於憑商品禮券兌換貨物時,營業人不會再開立統一發票。

如交易金額大於禮券金額,須另行支付差額價金,營業人應按差額價金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禮券上僅載明金額,即為現金禮券,消費者購買現金禮券時,不會取得統一發票,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持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呼籲,民眾如持現金禮券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發行禮券亦應依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317)

【稅務法規】申請復查當事人資格應先「喬」正確。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惟若申請主體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者,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會以程序不合駁回。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之自然人為各別的權利義務主體,這與一般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係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有所不同。惟該局於受理復查案件中常發現,公司組織以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致不符合法定當事人資格。因此,該局特別說明,公司法人欲行使法律上權利,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為適法。

又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因合併有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稅款之義務,故申請復查主體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承受始有當事人資格,如逕以代表人個人名義或以合併後消滅公司之名稱申請復查,又未能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法理,決定駁回復查。

該局指出,臺灣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偏多,且多為家族企業,致常發生公司法人及其代表人個人權利義務或身分混淆之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申請復查時,除應注意法定申請期限外,亦須留心當事人資格之規定,以免影響自身行政救濟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節稅】企業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應否視為銷售貨物及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企業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準備許多獎品,從轎車、家電、3C產品、禮券到旅遊住宿券等,供尾牙抽獎之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注意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指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購入貨物,並以各該相關科目列帳,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未提出申報扣抵,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自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應於該貨物轉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應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作廢」戳記。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視為銷售貨物之情形,應自行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新設立公司如何申報營業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單月之15日前完成申報程序。如營業人有外銷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可以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15日前完成申報。所以新成立之公司即便一直都無訂單,也無銷售額,原則上仍應依上開期限完成申報。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其中網路申報方式十分便利,已經被大多數營業人所採用,只要利用家中電腦,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除可避免往返及避開申報期間擁擠的排隊人潮外,並可透過系統自動檢覈程式,將相關欄位作邏輯性檢查,立即發現錯誤,馬上作更正,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該所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網路申報,以節省時間及成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403

【營所節稅】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非屬團體保險,該保險費不得列為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尚不因其是否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爰此,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既非「團體」保險性質,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節稅】藥局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另藥局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又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其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則其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既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或其他逃漏稅捐等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被查獲前,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因違章漏稅而遭受處罰。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調查課稅,並尊重法院判決;財政部客觀公正處理訴願案件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今天立法院黃委員文玲召開「萬年烏龍稅單,稅災民怨如何解」公聽會,財政部應邀列席,關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及稅務案件行政救濟制度問題,該部說明如下:


一、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落實正當課稅程序,關於課稅及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現行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均有規範,本部業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賡續加強法制教育,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並切實遵守舉證責任相關規定、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本於職權審慎調查事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俾正確核課稅捐,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為提升訴願決定品質、保障訴願人程序正義、減少訟源及釐清本部受理訴願案件之事實及法令爭議,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規定舉辦言詞辯論及受理訴願人陳述意見,並提高外部委員之比例至三分之二,其中具法制專長學者、專家人數逾二分之一,由該委員會依專業知識經驗,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作成訴願決定,俾增進訴願決定之公正客觀性。


三、本部各地區國稅局近五年(97年至101年)平均核定開徵件數約為189萬餘件,平均申請復查件數約為9千餘件,提起率僅為0.5%。本部近五年 (98年至102年10月底) 受理訴願件數自4,258件逐年減為2,131件,訴願案件已大幅減少,訴願案件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之比率,自97年度4.34%,逐年提升為98年度12.72%,99年度12.74%,100年度及101年度略有下降為11.87%及10.47%,100年度及101年度經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復查重核後變更原復查決定之比例達近7成,顯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核課稅捐至為審慎,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對於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已發揮監督功能。


四、稅務訴訟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行政法院依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判決確定後,該判決即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法院之裁判,不論勝訴或敗訴,當予尊重並須依法院判決意旨辦理。


  財政部表示,該部一向重視賦稅人權,未來將賡續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時,必須更加注意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問題,以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從法規、執行及宣導等面向加強辦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之重要措施與作為,以保障賦稅人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

 員林稽徵所:提醒信託受託人應至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亦應設置帳簿紀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記得於每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信託財產收支情形以免受罰。

該所蒐集近年常見信託所得申報書填寫錯誤類型,列示如下:

(一) 對信託財產產生之租賃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並保存帳簿憑證,逕以財政部頒定租賃費用標準43%列報費用,遭稽徵機關以未設帳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移罰。

(二) 未注意受益人不論有無所得,均需填寫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

(三) 漏未檢附信託所得申報書上列示應檢附之附件,如信託契約書影本、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等。

由於103年1月31日憑單申報截止日適逢國訂農曆春節假期,依法申報截止日順延至2月5日,102年度信託所得申報書暨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03年1月1日起順延至103年2月5日止,該所籲請受託人注意以上容易疏忽事項,以免因不諳規定而受罰,並減少日後補件之困擾。(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公司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不過,企業若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記得列報為收入,以免被補稅處罰。

 

依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石慧敏,電話049-2223067114

 

 

個人所得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清償債務,仍應列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轄內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經查獲後核定補繳稅款,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101年度部分薪資所得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前即遭法院扣押,其實質所得低於核定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不應以虛數所得課稅,案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


  本局說明,甲君101年度短報薪資所得,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其因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被扣押之系爭薪資所得為其用以清償債務之所得,縱未轉入其銀行帳戶即被扣押用以清償甲君之債務,仍屬其當年度之所得,應依法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得以薪資所得被扣押為由主張免除納稅義務。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所得因債務關係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情形,仍應以薪資所得全部金額列報為當年度所得,以免因短報,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第 193 頁,共 2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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