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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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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出售純金金飾雖免稅,仍須開立免稅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惟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有銷售上述免稅貨物之行為,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方,否則經查獲,將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銀樓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101年間銷售黃金條塊及金飾金額共計1,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給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5%罰鍰計50,000元。

 

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銀樓業者,於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時,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業者多加留意。

 

【節稅營所】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上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其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已載明,相關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相關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

 該局特別提醒,我國營利事業若有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權利金報酬時,仍應依規定之扣繳率20%代為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納,以免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同一申報戶中,如配偶有證券交易損失,可否與本人的所得互抵呢?

 

(東勢訊)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1021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如有交易損失,可以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者,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以零計算,且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上述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的個人包括本人、配偶或合於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應分別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不能與同戶內其他個人互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服務管理股戴淑英 聯絡電話:04-25881178分機200

【稅務法規】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恐遭奢侈稅補稅處罰!

 

鍾先生來電詢問,其於民國102年3月間,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該期間鍾先生之母設籍該屋,本人亦於簽訂契約日後將戶籍遷入,為何遭國稅局核定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上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銷售日前(含銷售日當天)辦竣戶籍登記。

 

鍾先生之母雖設戶籍於該屋,但非屬其未成年直系親屬,且本人亦遲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核與前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不符,致遭國稅局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觸法遭罰。

【稅務快訊】財政部核釋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仍應限制出境。

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而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84條及第334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因此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標準者,應限制清算人出境。

又原依財政部規定,清算人若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派之律師或會計師所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財政部近日發布最新函釋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如為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則仍應限制出境。(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7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上述規定係將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範圍中,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蔣惠文 ,電話049-2223067分機219 )

 

【勞保】育嬰留停可續保,勞保年資不會少

 

 

 

 

勞工朋友如果因育嬰需要經雇主同意留職停薪,在留職停薪期間除了可以依規定申請育嬰津貼外,受僱滿1年者,還可以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及就業保險,不但勞(就)保的保障不會中斷,保險年資也可以繼續累計,保險年資增加,退休後可領的老年給付金額也隨之增加。

 

勞委會勞保局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自91年開始實施,受僱滿1年以上,撫育3歲以下子女,並經雇主同意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就)保被保險人,即符合繼續加保的資格,目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被保險人數有3萬多人,且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今(102)年1到6月每月平均申請人數已近3千人,顯見被保險人愈來愈重視自身的勞(就)保權益。

 

為了減輕雇主及被保險人負擔,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的70%保險費,不須繳納(公家單位仍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預算人事費用下支應);被保險人應負擔的20%保險費,則可以依其意願選擇延後3年再繳納。

 

辦理繼續加保的手續非常簡便,只要投保單位為員工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即可,保險費繳款單會按月寄給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如選擇遞延繳納者,保險費繳款單將在遞延的繳款期限屆滿時,寄到被保險人的戶籍地址。

 

勞保局提醒,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請投保單位填寫通知書寄(送)勞保局,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工作而離職,則請為其辦理退保。

 

另外,任職未滿一年的被保險人,並不符合續保規定,投保單位應先申報其退保,待復職時,再辦理加保手續。

 

如仍有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的問題,請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詢。

 

【勞保】103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

 

 

 

 

    103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何時開始辦理之相關訊息,請於本(102)年12月下旬留意各大新聞媒體,亦可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網頁查詢,或者電洽本局及各地辦事處詢問。

【節稅營業】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財政部表示,該部於102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此次修正擴及於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均得免予處罰,以資衡平。


  財政部說明,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記載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者,如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於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與稅額並無不符、短(漏)報及短(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考量營業人更正之資料既未增加稽徵機關勾稽查核作業,亦不影響該貨物或勞務在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違章情節尚屬輕微,爰免予處罰。

鑑於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除金額外,尚有其他事項錯誤之情形,例如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或數量等記載錯誤,其未依規定將錯誤之統一發票作廢重開,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該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未產生影響,違章情節尚屬輕微,允宜比照金額錯誤情節輕微之情形,免予處罰,以符比例及一致性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符合一定條件者免予處罰,其「一定條件」按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而有不同,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已屬最終階段銷售,尚不致因買受人取得之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等情;而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因多非最終銷售階段,該買受人可能再轉售,發生「對以後各銷售階段之加值額發生變化」或增加稽徵機關查核作業之困難度。

是以,對於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免罰條件規範應較嚴謹,除要求應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外,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始得免予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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