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上述規定係將付給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納入列舉扣除範圍,至於照護費尚不在扣除範圍中,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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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蔣惠文 ,電話049-2223067分機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