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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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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稅知識】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類此案件,國稅局將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稅務快訊】有關欠稅公司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限制出境之規定。

  財政部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欠繳應納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該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該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倘欠稅營利事業係屬公司組織,於進行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該部前並規定,該清算人倘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免予限制出境。

考量選派清算人係為進行清算程序,且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係斟酌公司或負責人與被選派人間之關係、或考量被選派人之專業職能等而選派擔任清算人,因此,原則上均免予限制出境。惟基於實務上存有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情形,為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藉未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以規避法定清算人責任,對於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該清算人出境。(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政策宣導】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股利免轉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遲遲未支付的股利,即使過了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並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股利」係屬資本之利息,當公司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時,公司以「應付股利」入帳的對方科目係累積盈餘,換句話說,公司帳上並未因分配股利而增列費用,因此,公司遲未支付的股利,並不須要轉列為其他收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也就是說,公司之應付股利超過6個月仍未給付者,雖然不須要轉列為公司的其他收入,但必須視同給付,歸併各股東的股利所得,各股東應依法繳納所得稅。

 

【稅務快訊】人為交際應酬饋贈他人禮物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務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務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務或勞務。……」

該局查核101年5-6月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取具旅館住宿費、名錶、銀樓金飾及洋酒禮盒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600,000元,列報進項稅額30,000元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調閱相關帳證查核結果,該等統一發票係該公司招待國外客戶相關禮品之支出,屬交際應酬費用,依前揭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違章屬實,除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為維護營業人權益,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取具前述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者,請勿提出申報扣抵,若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獨資商號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分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至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倘該獨資組織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仍有相關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謝進義電話:037-320063103)

【稅務快訊】機關團體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支出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其當年度結餘款始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2年2月26日修正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惟機關團體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為101年度(含)以前,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無須依上述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該局舉例說明,如甲財團法人99年度結算申報未達支出比率,爰就當年度結餘款編列用於100年度至101年度之使用計畫,並於100年度依修正前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該財團法人倘因故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於101年度執行完竣,原應於102年3月31日再申請變更,惟於102年4月中旬始提出變更計畫之申請,依旨揭令釋規定,其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之期限,無須受修正後同標準第2條第4項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規定之限制。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民眾如能舉證出售之股票已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即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額之半數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惟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則於該年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於102年8月26日公布修正後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業已刪除第19條之1,原本規定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限制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方式,方得適用,而修法後,只要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即可適用半數課稅,其餘半數免稅之規定,亦即放寬長期持有優惠之限制。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問答】向使用發票營利事業進貨,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要不要處罰?

要處罰。營利事業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未取得統一發票而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即不符合應自他人取得合法憑證之規定,就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規定的適用。

 

另銷貨應開立統一發票而以開立普通收據之營利事業,亦涉及未依規定開立合法憑證。

 

 

 

【節稅綜所】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7月10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7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

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獨資商號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變更負責人,意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該所進一步指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所特別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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