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被繼承人去世前2年對繼承人及其配偶所為之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繼承人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外,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列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分局表示,為避免被繼承人藉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以規避遺產稅,爰限定前揭贈與之財產,視為遺產。惟為避免重複課稅,前項贈與財產,其生前已繳納之贈與稅連同加計利息可自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贈與稅,但仍應該將贈與之財產申報遺產,惟該筆贈與之財產不得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內。
該分局籲請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一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贈與不動產等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林均倢,電話:(05)6338571轉109)
【國勞保年金】Q:勞工被資遣時,可主張哪些權益事項?
2. 須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 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稅務法規】不論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都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死亡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内辦理遺產稅申報,切莫以為免納遺產稅,就忽略申報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在101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該局查獲甲君遺有財產,除核定補徵遺產稅約60萬元並處0.5倍罰鍰30萬元。乙君不服,主張其父甲君只遺留1棟供家人自住使用的房屋,其以為價值不高,無需申報遺產稅,不是故意逃漏稅捐,復查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經該局復查結果以,甲君遺留臺北市土地1筆、房屋1棟及小額銀行存款,遺產總額約2,000萬元,而甲君的生存配偶及2個女兒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由唯一已成年兒子乙君繼承,經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繼承人扣除額45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後,遺產淨額約6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約60萬元;乙君未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已違反法律上應負的義務,縱然不是故意也有過失,乃維持罰鍰原處分,該案未提起訴願已告確定。(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依法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才可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為「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該會之和解筆錄,始得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文件。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近1000萬元,雖然主張已取具與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之協議書,惟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之證明文件不符,尚不得據以認列呆帳損失,乃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致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從事受控交易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決定其常規交易結果,並據以申報所得額,未依規定辦理,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並調增所得額者,將可能面臨處罰。
該局解釋,上述調增所得額者,如有下列具體短漏報情事之一,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一、受控交易申報之價格,為稽徵機關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二倍以上,或為核定之常規交易價格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受控交易經稽徵機關調整並核定增加之所得額,達營利事業核定全年所得額百分之十以上,且達其核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以上。
三、營利事業未提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且無法提示其他文據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
四、其他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具體短漏報事證且短漏報金額鉅大。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下列文據: ①企業綜覽
②組織結構
③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
④移轉訂價報告
⑤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
⑥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
該局特別強調,隨著國際貿易蓬勃發展,企業國際化日漸普遍,為提昇企業經競爭力,企業進行國際分工作業勢所難免,惟為避免跨國企業集團藉由關係企業間交易價格安排,將其利潤留在低稅負國家,侵蝕我國稅基,故財政部於2004年12月28日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相關申報作業,以免違章受罰。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陳祖萍,聯絡電話:04-23051111 轉7187)
【稅務法規】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數比例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說明,所
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爰銷售時准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至於計算樓層比例時,究應以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所載之樓層數為準,因該透天樓房實際使用情形與前開登載情形未必一致(例如有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易生認定爭議。財政部基於特銷稅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作成上開解釋,明定以透天樓房實際總樓層數為準計算比例課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舉例說明:某甲擬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4層樓透天房地,僅第1層至第3層樓房有建物所有權狀,第4層樓房為違法增建,其中第1層樓房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則以1/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承上例,假設同時將第4層違建樓房3間房間中之其中1間出租他人使用,則應以2/4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執行業務者未設帳記載收支項目,將會被處罰鍰甚至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至於帳簿及各項憑證則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之規定,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分別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設置帳簿或不依規定記載,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將予停業處分,直到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並保存相關帳簿及憑證,以免受罰影響權益。(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稅】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已揭示買賣條件之特種買賣,其發貨開立之發票,准於鑑賞期
過後寄發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反應,其於網站購買服飾,業者未隨貨附上統一發
票,質疑業者有逃漏稅情形。
經查該業者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性質,其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號碼已載
於發貨單,尚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其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
該局說明,參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關於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經營電視或
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
者,始可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釋規定,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
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應為消費者收受商品
後7日內)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之營業人,如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
性質,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寄送交付與消費者。
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仍屬停業狀態者,可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請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並多用網路申報節省寶貴時間。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及財政部核定免申報者),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另外,財政部前核釋規定,營利事業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稅額。但該函釋僅係放寬稽徵機關得免核定暫繳的認定標準,並非免除營利事業得免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義務,因此營利事業雖經主管機關核准暫停營業,惟至暫繳申報時尚未復業,且其1月至6月仍有營業收入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為確保自身權益,在暫繳申報前已辦妥停業登記者,除非本年度無營業收入或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少於新臺幣2,000元以下,否則仍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廖素敏,電話:04-22612821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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