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撇步】市地重劃抵費地 免課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7.28 08:06 am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市地重劃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開發商及出資人,提高參與市地重劃的意願。
根據現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出售不動產經排除課徵奢侈稅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市地重劃抵費地。不過,財政部在其發布奢侈稅疑義解答中明定,市地重劃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土地,出售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土地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出售,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奢侈稅。
不過,不具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市地重劃的開發商或出資人,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土地,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土地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出售,反會被加徵10%或15%奢侈稅問題。
財政部研商後認為,現行都市更新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房屋及土地者,已明令出售時可免徵奢侈稅,市地重劃與都市更新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土地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因此同意參與市地重劃的民間開發商與出資人,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出售,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折付的「抵價地」,財政部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市地重劃的土地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土地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奢侈稅。
【節稅撇步】六個月內空櫃再出口 可免保證金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24 02:27 am
協助物流業者減輕資金壓力,財政部同意,物流業者自國外進口自用空櫃,六個月內再裝貨復運出口者,即日起可以免按完稅價繳納5%營業稅保證金。全國約有30家物流業者一年可免去千萬元資金調度負擔。
物流業者以往自國外進口空貨櫃於裝入貨物再出口,進口時須課徵5%營業稅後,業者若依限出口時,可申請退還保證金。財政部為活絡業界資金及強化競爭力,已發布行政命令規定,進口供循環使用的自用貨櫃(S.O.C),進口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可免繳納保證金。
這項規定雖對物流業者有利,但也是基於公平待遇所做的決定。財政部表示,與物流者相同有進口空貨櫃以備載貨用的運輸業者,政府並不要求其繳納保證金。取消對物流業者徵收保證金規定後,其課稅待遇已趨於一致。
依據海關提供至100年7月31日止,一年間的統計資料顯示,進口供循環使用的自用貨櫃案件共318筆,貨櫃數量為480只,完稅價格為5.07億元,按照營業稅率5%計算,業者一年繳納營業稅保證金達2,537萬元。簡化措施省約可縮短通關時間逾900小時。
【節稅撇步】自宅地價稅優惠 快申請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1.08.24 02:27 am
100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昨(23)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今(100)年8月31日以前,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且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新北市稅捐處指出,只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100年度的地價稅就可按0.2%(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以一般用地稅率(1%以上累進稅率)計算。
官員指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只要是當天持有土地所有權的民眾,都須負擔整年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包括:一、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二、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四、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往年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100年如要再次適用優惠稅率,除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一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官員說,納稅義務人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一般用地稅率。否則等到稅局查調戶政系統戶籍資訊比對,發現不符資格後,將要求補稅。補稅金額超過2.5萬元者,還須繳納0.5倍罰鍰。
【節稅撇步】外僑如為居住者應與配偶合併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即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除在課稅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或配偶於該課稅年度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外,原則上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若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仍要將配偶姓名、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身分證字號填載於申報書上,並註明已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辦理歸戶合併課稅。如夫妻所得分開申報且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並處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須如期申報並繳納稅款始能適用盈虧互抵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而所謂如期申報,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
該局查核發現,本市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
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於
【節稅撇步】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有應納稅款卻未如期繳納情形者,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結算申報之案件,於申報期限截止前,若有應納稅款而未繳,將不列為擴大書審案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擴大書審案件」是指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可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當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申報卻未如期繳納其應納結算稅額時,依規定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另外該局提醒選擇擴大書審報稅的獨資、合夥組織,自98年度起逾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者,則不適用擴大書審報稅的規定。因為配合稅政簡化政策,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仍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為避免喪失適用書面審核報稅的權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每年一定要按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節稅撇步】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
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一千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陳女帳戶98年間有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約談陳女表示該資金係97年底離婚時前夫
惟該局發現其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但98年底陳女尚有購入1,500萬元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價金係由
惟因陳女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節稅撇步】9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退稅金額與民眾申報退稅金額差異之原因。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邇來常接到民眾詢問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與自行申報退稅金額不符的差異原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均經稽徵機關逐項審查核對後,再辦理退補稅事宜。申報退稅與實際退稅金額產生
差異原因主要有下列幾項:
一、漏報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所得。
二、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與規定不合。
三、以給付淨額(給付總額扣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四、股利憑單所得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
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全數扣除,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超過30萬元。
六、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七、同時列報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八、夫妻所得未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
九、漏報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十、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誤為退職所得而未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退稅款,如有疑問或有應更正事項,可逕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節稅撇步】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
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始可享有免稅優惠,惟仍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節稅撇步】全國首件非自願離職售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公告出爐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全國第一件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免課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就公告內容舉例說明,民眾甲原在臺北市擁有1戶自住房地,嗣於工作公司所在之新竹市購買另1戶新房地,原想落地生根,不料竟遭公司資遣,只得出售該新買之房地(即買新賣新),回到臺北市之舊屋居住。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公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因此,甲出售於新竹市新買之房屋,縱使持有期間未滿2年,仍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本項公告應以因工作因素「於工作地點」購買新房地,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非自願離職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民眾如有類似之情形,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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