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個人出售房屋應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出售的成交價減除購入的成本及相關改良費用,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該房屋若因繼承或贈與取得者,取得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的時價,
惟若無法提供成交價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的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100年度外匯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
而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主動依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實際所得高於申報金額,縱已依部頒標準申報所得額,仍會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稅務法規】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人力仲介業者於外勞宿舍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尚屬有別,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轄內A公司主要仲介各地科學園區及工業區外籍勞工,並就近設立外勞宿舍集中管理,該公司於網站揭露各地宿舍設有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供外勞選購,
惟查並無開立相關品項之發票,但卻取得大量菸酒、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進貨發票,引起國稅局注意。
該公司主張確有設立福利社銷售食品及日常用品,因僅供外勞購買,誤以為福利社未對外銷售即可免開發票,並無逃漏稅之意。
經依其提供商品盤點表統計,A公司於97至100年間經營福利社銷售貨物及勞務漏未開立發票金額計2,000餘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就漏報銷售額予以處罰。該公司已全額繳清稅款。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及勞務免徵營業稅,其所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與A 公司「自行」於外勞宿舍設立福利社不同,雖A公司銷售對象僅為住宿外勞,但仍無該條款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提醒轄內營業人,如有類似逃漏稅情況,應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以免遭處罰。
【稅務法規】補習班、安親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依限填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仍應自行申報所得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除每年應依限填報國稅局所寄發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辦理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自行申報該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為瞭解轄內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暨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之經營狀況,該局每年分上、下半年度將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函寄給業者,
業者除應配合該項作業詳實填報收入狀況並如期回復外,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已依法設帳並記載者,無論有無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金額申報,並應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
另未依法設帳或雖已依法設帳而未依規定記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標準核算金額申報。
如未依規定申報所得額,而經國稅局核定有應課稅所得者,將遭補稅送罰,尚不能以帳載金額為虧損或已於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中填報收入及勾選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而得予免責。
該局又表示,轄區某補習班陳姓負責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認已填報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且經勾選「未設帳,同意依所得稅法第8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定所得額」,
即完成該筆所得之申報,嗣經國稅局核定其有源自該補習班之其他所得350,000元,乃遭國稅局補稅及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至於國稅局要求補習班等業者填報業務狀況調查表,僅係調查課稅資料之作為,所以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其經營補習班等之其他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送罰。
【稅務法規】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建屋出售核屬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為防杜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規避營業稅,並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個人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個人建屋出售或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有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者,請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稅務法規】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徵免所得稅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
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茲分述如下: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發給之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規定,發給之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發給中學教師之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教師之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教師之鐘點費。
該局說明,為符合所得稅量能課稅、租稅公平原則及稅制合理化,取消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之免稅規定,並明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因此,各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薪資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亦即前開人員應自102年5月起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予以併計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從事課後(業)輔導及照顧,係針對學習困難之學生補救教學,增進學習效果,及提供兒童課後之照顧服務,其自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依上開規定所支領,並合於各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
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
該局呼籲,各扣繳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稅務法規】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否則將遭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確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雲林縣分局指出,部分商店銷售貨物時,常以牌告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理由,要求買受人另行支付營業稅款,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
為杜絕該規避開立發票,破壞加值型營業稅制度的取巧行為,財政部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條文,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亦即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並於同年
雲林縣分局提醒營業人,收取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款時,不可另行要求買受人支付營業稅款,並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被查獲後,除補稅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
【稅務法規】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於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者,應依收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交貨或提供勞務前有預收價金,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交易時先行收取之款項(例如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收取簽約金或訂金),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倘未依上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如經查獲除按營業稅法規定補繳本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籲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以免發生損及自身權益之情事。
【稅務法規】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要件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所以上揭函釋已明白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籲請營業人注意可扣抵與不可扣抵之情事,以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法規】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如遇星期五,未依限申報,應依規定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如遇星期五,因星期五並非假日請勿以為可延至星期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同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另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400元,最高不得多於4,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多於10,000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00元,怠報金為1,000元。」。
該局指出,營業稅申報截止日為次期(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次期(月)15日申報案件即為逾期,惟實務上常有營業人次期(月)16日申報,因僅逾1日,尚無滯怠報金產生。
若申報截止日適逢週五(非假日),16日申報,已逾期申報,應依上開規定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於次期開始15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亦可於申報截止日前,以網路申報營業稅,以免因逾期而受罰並可節約能源。
【稅務法規】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及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之所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7年度出售非上市櫃之A公司股票3萬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750萬元,未依規定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加計申報基本稅額,
經該局核定,其基本稅額40萬元,較其一般所得稅額5萬元高,除補徵稅額35萬元並處罰鍰17.5萬元。
甲君不服,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稅捐之徵收應依照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捐之經濟能力予以公平分配,此即「量能課稅原則」,而基本稅額條例制定之目的,即在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以維護租稅公平,
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之基本貢獻,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產生稅負偏低情形,
故一般所得稅額若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已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納稅額即不受基本稅額條例影響;
倘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因未達所得稅之基本貢獻度,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繳納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基本稅額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僅規定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係因目前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
而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容易淪為納稅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
實務上高所得者常藉成立投資公司,將個人之未上市(櫃)股票出售予投資公司之方式,把個人應稅之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稅負,故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有助於稅源之掌握。
基本稅額條例第 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之規定,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法計算申報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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