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用不完的印花稅票不可要求贖回。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目前印花稅票是委託郵局代售,郵局售出印花稅票後按月即將該稅票收入解繳國庫,為防止偽造印花稅票侵蝕稅庫,售出的印花稅票不可到「郵局」要求贖回或折換現金。
稅務局在此特別提出說明,有關稅捐的核退屬於稅捐稽徵機關權責,民眾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印花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所轄稅務局申請退還。(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際。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舉例說明,甲公司99年度列報應收乙公司及丙公司2筆債權之呆帳損失,其中一筆係於95年11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分別於95年11月29日、98年3月17日、99年9月6日對該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而列報於99年度。
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11月27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依前揭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另有關應收丙公司之債權部分,甲公司於96年5月間接獲丙公司委任律師債權協商會議通知,因路途遙遠不克出席,復於97年6月6日及99年9月6日對該公司聯絡地址寄送存證信函無法送達而列報於99年度。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丙公司96年3月28日即變更營業地址,並於100年11月8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甲公司之存證信函非向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所在地投遞,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核定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各該規定有所不同,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之優惠,民眾對人民幣及美金需求隨之增加,但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就此所產生之所得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風險考量,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所得致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
舉例來說,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29元時,民眾以新臺幣2,9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作為外幣定存,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嗣存了兩個月期時,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其獲利如下:
一年期利率1.2%,換算成一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二個月的本利和為100,000*(1+0.1%)*(1+0.1%)=100,200,經以30元匯率兌換成新臺幣計3,006,000元,其中2,900,000元為購入美元成本,利息所得6,000元(利息:200美元*匯率30=新臺幣6,000元),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年度利息收入27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100,000元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所得稅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民眾倘若以不知匯兌交易屬財產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即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仍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之過失要件,因此,民眾如有外匯買賣時,應妥善保存其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徒增困擾。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稅務快訊】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之優惠,民眾對人民幣及美金需求隨之增加,但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就此所產生之所得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風險考量,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所得致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舉例來說,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29元時,民眾以新臺幣2,9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作為外幣定存,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嗣存了兩個月期時,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其獲利如下:
一年期利率1.2%,換算成一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二個月的本利和為100,000*(1+0.1%)*(1+0.1%)=100,200,經以30元匯率兌換成新臺幣計3,006,000元,其中2,900,000元為購入美元成本,利息所得6,000元(利息:200美元*匯率30=新臺幣6,000元),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年度利息收入27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100,000元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所得稅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民眾倘若以不知匯兌交易屬財產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即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仍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之過失要件,因此,民眾如有外匯買賣時,應妥善保存其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徒增困擾。(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營業人預收貨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以免遭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預收買受人支付之貨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會被依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商品製造,預收乙公司匯付之貨款4,000,000元,未依法給與乙公司憑證,經該局查獲,按查明認定總額4,000,000元處5%罰鍰計200,000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乙公司匯款4,000,000元,係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商品之預付款項,該筆交易事後已因故取消,雖該筆款項已於查獲前匯還,然因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甲公司於出貨前已收貨款4,000,000元,即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雖未涉及逃漏稅,惟行為罰係對不依稅法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處罰,並不以行為人有逃漏稅為處罰要件,對於未依法於收受訂金時開立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查獲時,雖已解除買賣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故對甲公司處罰並無不合,財政部乃對甲公司訴願予以駁回並告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有預收買受人支付之貨款,雖買賣契約事後解約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以免遭稽徵機關處罰。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法規】外國人居留逾183日 離境前應報稅
2013/05/03
【經濟日報/嘉義訊】
嘉義市張小姐問:外國人在台應何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答覆:
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1)在台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2)在台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有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3)在台居留日數滿183天,且當年度所得已達課稅起徵點者,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周辦理當年度申報。
自聯合新聞網轉載
【稅務快訊】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近來黃金價格漲跌波動頻繁,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要如何報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若有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於100年5月至臺灣銀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每公克950元買進500公克黃金,於101年10月以每公克售價1,350元賣出500公克黃金,銀行手續費100元。吳君應將買賣黃金存摺之財產交易所得199,900元(即賣出價格675,000元-買進價格475,000元-手續費100元)併入10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財產應主動計算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及裁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所得,以免受罰!
(竹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年來房屋交易市場熱絡,不少投資人因投資房地產獲利,其中「預售屋」即相當受到投資人青睞的投資標的,而預售屋建造期間,雖未辦理產權登記,然個人若有出售預售屋獲利者,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買賣不同,係預售屋於完工前,土地仍是建設公司所有,尚無商品(房屋)可過戶給買方,在建案完工前之預售屋買賣,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如出售時之成交價格高於取得成本(包含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預售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出售預售屋之個人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如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因不諳法令規定,至短漏報出售預售屋之利得,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受罰。
【稅務法規】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受理轄內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案件,公司以96年之應收帳款債權,至98年底已逾2年未能收取,並已取具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因已與債務人另訂契約書協議展延還款期限自99年起至103年止計5年,雖債務人99年實際並未依約還款,公司列報為呆帳損失,惟經該局否准認列。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應收帳款債權,雖已逾2年,惟其既與債務人雙方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在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前,即非屬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情形,應等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後,如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始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逾期2年之債權如經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即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稅務快訊】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房屋買賣移轉申報立契日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16日以後立契者,則於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王先生在101年7月5日購買房屋一棟,而於102年3月8日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捐稽徵機關在受理申報案件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101年7月至102年2月共8個月應負擔的房屋稅;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102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
Copyright © 2025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Joomla templates powered by Spar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