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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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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獨資商號辦理轉讓 存貨移轉要課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與新組織或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轉載

 

 

【稅務法規】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

 

如需補報或更改原申報內容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如發現原申報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仍可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或申報期間截止後發現申報資料需要更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申報期間(10251日至531日)辦理更正申報:


()使用簡式、一般結算申報書之人工申報案件:


重新填寫正確之結算申報書,並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二維條碼申報案件:


重新更正原申報檔案並列印正確之結算申報書,於空白處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網路申報案件:


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將正確的申報資料重新上傳,覆蓋原申報資料。


二、申報期限截止後,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


只能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不適用網路及二維條碼申報;如有須補繳稅款者,亦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自動櫃員機(ATM)或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等繳稅方式。


該局指出,如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週四, 30 五月 2013 08:42

【稅務快訊】放寬列報扶養

【稅務快訊】放寬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滿60歳以上之年齡限制。(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營業人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避免稽徵機關勾稽營業人申報營  業稅進項稅額扣減資料發生異常,自102520日起,財政部關務署  送財政資訊中心資料,將以支票領取日期取代建檔日期,該支票領取日期  即為退稅日期。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921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851號令規定,營  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自行填寫「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  申報單」於發生退稅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該所提醒,營業人於領取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額後,應以支票領取日期為  發生退稅期()別,並依上開規定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未申報該退稅資料,  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   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   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2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   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   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   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主張   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   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該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   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利用午休時間在營業處所辦理業務討論會,提供餐點,該餐費之憑證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所購買貨物或使用勞務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果僅用餐聯誼,未有業務檢討會,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與業務無關,其進項憑證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快訊】檳榔業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加強稅籍管理,該分局自102311日起至1021231日止,將就轄內檳榔業者,加強執行稅籍清查及營業稅查徵作業。
該分局指出,作業期間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對於小規模營業人則將按實際營業狀況覈實調整查定銷售額。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31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及停、復業前,應辦理設立及停、復業登記,同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基於愛心辦稅及疏減訟源理念,該分局特別籲請轄內檳榔業者,自行檢視,如有前揭情事而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儘速補辦相關登記事宜,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週二, 04 六月 2013 08:39

【稅務快訊】房屋使用情形,

 

【稅務快訊】房屋使用情形,影響很多「稅」!

 

房屋使用情形,不僅會影響房屋課稅,還會影響地價稅及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民眾如果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由其是營業用改住家用),為了自己荷包著想,請記得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變更使用情形!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使用情形除了影響房屋課稅之稅率外,也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息息相關。

舉例,房屋原供營業使用,後改作住家使用時未即時向稅務局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亦未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相關營業登記等,造成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因該房屋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在未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即變更為作住家使用前,該房屋坐落土地將無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情形變更如果是在變動月份15日以前申請者,當月份的房屋稅就可以改按變更後的新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是在16日(含本日)以後申請者,那麼當月份的房屋稅則仍將按原核定稅率課徵,次月份方可適用新稅率。

故如所有房屋有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向稅務局申請,除可及早省稅外,亦可避免日後影響其他稅目之稅賦負擔。(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稅務法規】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帳簿記載完備,並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營業人因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係屬長期投資,並無直接相關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

 


該局指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

 

 

另依同法第8條之21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該局舉例,甲公司有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為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為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為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分攤,若未依實際用途合理分攤進項稅額,致有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處罰。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週三, 05 六月 2013 08:43

【稅務快訊】子女婚嫁贈與

【稅務快訊】子女婚嫁贈與,節稅好時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該局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舉例說明,假設女兒102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 ,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父母親的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主管稽徵機關審認,倘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稽徵機關洽詢。(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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