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借牌營業有刑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
違反規定者,會被依法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如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 ,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竟借用符合資格之乙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經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甲君除遭該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000餘萬元外,甲君及乙公司之代表人則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渠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有案。
該局提醒轄內營造廠商,勿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同時也呼籲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補稅及罰鍰等金錢損失事小,判處徒刑則非同小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法規】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是220萬元。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合計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惟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者,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始能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自財政部網站轉載
(稅務快訊)房屋被法院拍賣如有所得,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解房屋被法院拍賣,既未取得法院分配售屋款,就無所得;惟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需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若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
【稅務問答】發票無交易金額 中獎不能領獎金
【經濟日報2011/03/28 ╱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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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姓鄉賈小姐問:無交易金額統一發票收執聯為何不能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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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未載明金額統一發票,不適用給獎規定,所以不能兌領獎金。該分局說明,無交易金額發票,包括消費者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或持商品禮券(銷售禮券時已開立發票)向營業人兌換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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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僅有上開兌換或退費行為,無其他交易者,倘取得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發票上無交易金額,則無法兌領中獎獎金。
【稅務問答】提行政救濟起算日 復查訴願規定有別
【經濟日報2011/03/30╱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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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區周小姐問:提起復查及訴願法定期限起算日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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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繳稅時,會填發稅額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兩次繳款書皆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日的起算點;而後者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無關。
【稅務問答】營所稅分期繳納 符合條件可申請
【經濟日報2011.03.28 03:05 am╱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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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郭小姐問:申請營所稅應納稅款分期繳納有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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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依稅款金額大小不同申請加計利息分2至36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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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條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日前一年內,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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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條件: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稅務問答】查調所得資料 須附身分證 ??
【經濟日報2009/05/15╱稅務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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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宋先生問:查調97年度所得資料要攜帶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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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親自查詢者: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而查詢所得資料之對象,除有限制提供之情形外,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之所得資料。委託他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稅務問答】菸品健康捐納入銷售額計稅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3.29 0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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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區林先生問:菸品健康福利捐是否應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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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者,應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稅額。該分局進表示,以往銷售菸品另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免計入營業稅稅基,營業人只須在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與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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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自100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明定菸品健康福利捐為營業稅稅基。提醒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否則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開銷售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規定補稅處罰。
【稅務問答】總、分公司不同縣 所得分別填報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3.29 02:3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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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金經理問:總公司與分公司或營業處分設不同縣市,其扣繳稅款如何報繳?扣繳憑單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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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設於不同縣市的營利事業,分支機構在給付各類所得的時候,扣繳稅款可以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印製的繳款書,分別填寫分支機構的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繳納,年度結束的時候,再以總、分支機構名義分別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免)繳憑單連同繳款書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
【稅務問答】停業年度營所稅 按比計算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4.14 02:53 am
臺南市北區林小姐詢問:公司在97年間申請停業,為何近日接獲國稅局通知要繳納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及滯怠報金?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公司因停業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停業年度1月1日至停業日前的課稅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於次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申報期間辦理結算申報但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法規定繳納10%滯報金;經通知後於補報期間仍未辦理者,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99年申請停業者,其停業前的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在今年5月1日至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除補繳稅款外,又須負擔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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