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公司漏報年度收入 四種情況補稅處罰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6.23 03:28 am
屏東市陳小姐問:其公司99年度營所稅已按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嗣後被查獲漏報當年度收入,會受到補稅移罰嗎?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應按下列規定補稅處罰:1.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2.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3.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4.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應納稅額。
【稅務問答】標的設定他項權利 抵繳扣除該項價值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6.23 03:28 am
台中市屈先生問:實物抵繳標的物有設定他項權利者,是否可作為遺產稅擔保品?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而抵繳遺產稅財產的「抵繳價值」計算,除以該財產核課遺產稅價值為準外,尚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2項應扣除項目規定,如該抵繳標的物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抵繳價值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稅務問答】加收買方利息 應開發票
經濟日報2011.07.12 04:10 am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買受人因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是否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所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利息,係屬上開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0萬元貨品予乙公司,乙公司因延遲付款須加付利息1萬元,此時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除10萬元外,加收該筆利息時,尚須開立1萬元統一發票予乙公司。
【稅務問答】執業醫自費收入 應併綜所稅申報
【經濟日報╱台南訊】 2011.07.14 02:40 am
台南市柳先生問:執行業務醫師的自費收入,是否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執行業務醫師如有非屬健保給付之自費收入,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該分局說明,一般執行業務醫師門診收入,除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項目外,還有自費就診收入,如皮膚科診所雷射去斑、皮膚美白、牙醫診所製作假牙、鑲牙等自費項目收費及掛號費等。據了解,執行業務醫師對於健保給付收入,尚能依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據實申報,惟對非屬健保給付項目收入(如部分負擔)或自費就診收入,卻常有短漏報情形,此種短漏報情形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還會併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稅務問答】不實發票辦扣抵 自動補報繳免罰
【經濟日報╱新竹訊】 2011.07.13 02:15 am
竹北市某公司會計唐小姐問:以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申報扣抵稅額後自動補報、補繳者,要不要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時涉及逃漏稅,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同法第44條及逃漏稅處罰。
【稅務問答】賣持有二年內房屋 自行繳奢侈稅
【經濟日報2011/06/21╱新北市訊】
淡水區徐小姐問:我今年7月若賣出去年購入的房屋,是否需要課徵奢侈稅,稅率又該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若持有一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5%;逾一年至二年以內移轉者,稅率為10%。
【稅務問答】拿到非當月發票 依刊印月份對獎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1.06.24 03:38 am
新北市瑞芳區連先生問:100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所指出,如果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100年4月份消費,拿到100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稅務問答】歷年受贈金置產 提證明免稅
【經濟日報2011/06/14╱稅務問答】
屏東市蘇先生來電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所購置財產,是否還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未成年子女以父母親歷年贈與資金購置財產,如能提示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父母親之贈與。該分局特別提出呼籲,家中有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相關付款來源之證明文件須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無法證明購置財產之資金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致被視為父母親之贈與,而遭補徵贈與稅。
【稅務問答】中樂透高額獎金所得 採分離課稅
【經濟日報╱屏東訊】 2011.07.21 02:54 am
屏東市張小姐問:中大樂透二獎6,900萬元,獎金要不要合併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如果獎額超過2,000元,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因為這類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張小姐取得二獎獎金6,900萬元,先被扣下稅額1,380萬元後,可以領取淨額5,520萬元,不必併入中獎人張小姐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但是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是申請退還。
【稅務問答】店家加收服務費 須開統一發票
【經濟日報╱新北市訊】 2011.07.21 02:54 am
新北市中和區管小姐問:營業人如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是否應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的計算包含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一切費用。該所說明結帳時店家如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營業人應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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