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停業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
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間內(101年9月1日至101年9月30日;繳納期間如遇例假日則順延),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
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綜上,公司可否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應視有否符合上揭條件之適用而定,且申請停業之公司即使符合上揭之條件亦在排除適用之範圍,故申請停業之公司不得申請分期繳納暫繳稅款。
【稅務問答】101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開立發票數量,常在發票所屬期別最後幾天,才發現發票數量不夠,且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如已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則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是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該張統一發票所屬期別之號碼對獎,
以本案例而言,101年4月份消費,拿到101年5-6月份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稅務問答】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社區發展協會如僅從事單純社區發展之非營利活動,是否可以免辦理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社區發展協會如
(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務或勞務行為;或
(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局提醒,社區發展協會應留意是否符合以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未能適用免稅標準。
【稅務問答】民眾因颱風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來因蘇拉颱風豪雨成災,街道一片汪洋,民眾的汽車有些變成了泡水車,房屋家具也有因水深及膝而損失慘重。
民眾在忙於收拾之際,應記得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1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特別針對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親屬所有之財產,因本次豪雨所造成的損失都可申報,並以稽徵機關審定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
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二、報備期限:災害損失之認定,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應向國稅局報備勘查。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災害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向戶籍所在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派員勘查。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發前開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提醒,為便利民眾申請辦理,民眾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ntx.gov.tw)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稅務問答】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市民詢問,一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是否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無法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債權人應先循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
【稅務問答】營業人出售房屋後又取回所有權,不屬銷貨退回,原報繳銷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出售房屋,嗣因買受人無法支付貸款,營業人為其償還貸款後又辦理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可否以銷貨退回方式退還原報繳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上述情形,營業人既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完成移轉登記,買賣契約即已履行,並按規定課徵營業稅,
嗣因買方無法支付貸款,而代替買方償還貸款又移轉登記取回標的物,係屬另一交易行為,與銷貨退回之定義「當事人同意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行為」情況不同,故不宜比照商品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列報銷貨退回,要件為「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之行為」,如因無法收取貨款,經訴訟後以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貨物,非屬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行為,營業人可不能單方面認定為銷貨退回,申請退還銷項稅額喔!
【稅務問答】公司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應補稅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苓雅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漏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故5年內經申請敘明理由後,即可提出扣抵,因短漏報進項憑證,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查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若漏報,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籲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稅務問答】小規模營利事業於上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今年9月是否須辦理暫繳申報?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商號原為按查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小規模獨資商號,於100年8月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今年101年9月是否須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其於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是以,該商號應將100年1-7月查定營業額合併至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惟基於稅政簡化之考量,前於
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同時也修正同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九月份即將來臨,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商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至於一般公司,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予暫繳者外,應注意暫繳申報期限,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應自101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因
【稅務問答】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原則,除須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
尚須以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同一申報戶內為要件,因此若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係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則須與其依附之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始能列報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父A君之全民健康保險費9仟餘元,因該筆保險
該局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稅制係採「申報戶」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 2款第 2目之 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是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認列,除該保險費係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且需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
次而甲君提示A君全民健康保險費扣繳證明記載,被保險人為乙君,與甲君非同一申報戶,且未能提出其父支付保險費之證明,而否准認列。
【稅務問答】出售公司股票,是否繳交證券交易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電話詢問,出售公司股票是否要繳交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2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應按每次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公司發行的股票,即屬該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時應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
但應注意的是,如果出售的股票並沒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作業,因未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轉讓時不須繳交證券交易稅;係屬財產交易,其有交易所得者,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買賣公司股票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規定辦理簽證作業,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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