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花招】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列入遺產課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房屋及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此外該售出房地之應收價款扣除應支付房地債務後之債權餘額,亦應計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近日查獲被繼承人A君於99年○月○日死亡,繼承人依限申報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出售不動產房屋及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辦妥過戶登記,
繼承人僅將該筆不動產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1,500萬餘元申報遺產稅,其中應收出售房屋及土地款5,000萬餘元與該財產應負履行交付屬生前未償之債務扣除額1,500萬餘元並未一併申報,
經該局核定漏報債權-應收房屋土地款3,500萬餘元,除應補徵遺產稅額300萬餘元,並處以罰鍰240萬餘元。
該局呼籲,繼承事件如有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已出售之財產,其尚未收取之應收價款於死亡日尚未收取者,均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查稅花招】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
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
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事」: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勿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該局指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不予處理,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
未提供具體證據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
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徵起之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查稅花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應負刑事責任
資訊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除應補繳稅款外,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又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者,依同法第43條規定,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刊載不動產買賣流程,A賣予B,B賣予C,C賣予D,C為規避持有2年內出售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會同A、B至地政機關塗銷A與B及B與C間之買賣移轉登記,
使C出售行為形成直接由A移轉予D,如經查A與B及B與C之買賣事實存在,僅是串通造假而為塗銷移轉登記,則C之行為已構成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應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
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刑事罰,又A與B之行為亦構成幫助C逃漏稅,亦應依同法第43條處刑事罰。
財政部指出,不動產買賣有相關事證可供查核認定,該部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如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之行為,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無庸處罰。
【查稅花招】依據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另須檢附具體事證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
惟未進一步提供具體漏稅事證供核,受理稽徵機關將依規定予以免議結案。
該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
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與其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如有欠缺,或經查係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之情形者,皆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受理稽徵機關得免議存查。
該局以日前接獲檢舉之案件為例,某檢舉人依據報紙及網路上刊登名人甲君被質疑贈與財產予兒子乙君的新聞報導,
檢舉甲君涉嫌逃漏贈與稅,因該檢舉人僅引述報紙及網路新聞報導內容等公開資訊,經該局通知補充提示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資料
(例如贈與人暨被贈與人身分資料、贈與日期、金額、贈與財產資料及相關資金證明等),惟檢舉人逾期仍未提示上述具體事證與資料,該局遂依前述規定予以免議結案。
該局呼籲,為防止檢舉浮濫及提升查核實益,籲請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時,提供明確的違章漏稅事實與具體事證資料,以利查緝遏止不法。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查稅花招】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仍得調整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例外,
例如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之規定,其立法本旨即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而設。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租賃所得。
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因此只要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
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而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如調整數額。
【查稅花招】利用人頭虛報薪資,小心遭罰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冒用人頭虛報薪資,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公司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之刑事責任。
該局表示,最近查獲某家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取得現職員工之配偶或親屬身分資料,無僱用之實卻謊報渠等人員薪資,
經國稅局分析發現,渠等人頭與現職員工具有一定的親屬關係(如配偶或姪子等),且當年度申報所得極低或無應納稅額,
又查得公司支付渠等人頭之支票,兌現人均為該公司所使用的人頭帳戶,顯見資金有回流情形,確認該公司虛報薪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無僱用員工之實,不可冒用人頭虛報薪資,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若營利事業已有虛報薪資情事者,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查稅花招】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所得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民眾如有將資金貸予他人收取利息,應據實申報利息收入,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需加處罰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故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個人大額現金存提時,即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存款帳戶有數千萬資金存入,經深入追查,發現其向多人借款作為營業周轉,並支付上百萬元的利息,經查相關貸款人並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因此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除上述查得漏報借貸利息收入外,該局亦發現有民眾短漏報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等不需辦理扣繳之所得,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查稅花招】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係屬逃漏稅之行為,一經查獲,除依法核定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個案調查發現,A君因其個人所得較高,應適用較高之累進稅率,為規避稅捐負擔,乃取得B君之同意,多年來以B君之名義為佣金受領人,並將佣金存放於B君之銀行存款帳戶,惟該帳戶事實上皆為A君使用。
該局依據資金流程查明後,將分散於B君之佣金併入A君各年度所得總額,依各年度適用之稅率追補A君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1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稽徵機關除查核追補所漏稅捐並裁處罰鍰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請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得不償失。
【查稅花招】薪資查核工具上路 費用查核更進一步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因應營運全球化的趨勢,公司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經常會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如有派遣員工到國外子公司協助管理生產或行銷者,應特別注意支付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便薪資費用順利獲得認定。
該局表示,依企業個體原則,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分別之獨立法人,主體及會計處理均應獨立處理,也就是應分別列報收入、成本及費用,
因此,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如果無法證明費用必要性及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已開發完成「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這項系統具有將營利事業員工薪資扣繳資料及移民署入出境紀錄快速交查比對功能,
國稅局可完整掌握由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該局曾運用這項查核系統,發現轄內甲公司原為製造業,後來其生產部門於95年間陸續外移至大陸,97年已轉型為買賣業,惟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卻列報20多位長期派駐大陸的員工薪資費用2,0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大陸人工成本較低廉,所以將製造部分移往大陸子公司生產,但為掌控產品品質,需派遣員工至大陸協助子公司管理生產及品質管制等事宜。
因甲公司無法對這些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費用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提出證明,經國稅局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及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認為這些費用並非屬甲公司營運所需,甲公司因此被調減相關人員之薪資、保險費及伙食費等共計2,300多萬元,甲公司雖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係各自獨立之法人主體,應各自就其銷售之貨品及對象負瑕疵擔保責任,甲公司主張其派遣員工至大陸子公司監控生產流程及品質管制,縱然屬實,但甲公司員工替大陸子公司所從事之工作,已逾越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之範圍,
甲公司並未列報向大陸子公司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又未能證明該服務費用已反映於甲公司向大陸子公司進、銷貨價格中,國稅局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剔除甲公司外派員工之相關薪資支出,並無違誤。
類此案件南區國稅局運用「營利事業員工長期派駐海外查核系統」而調增服務收入或調減人事費用,近3年來累計調整所得額已超過5億3千餘萬元。
這項系統可以提供全面、快速且明確的分析結果,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長期派遣員工赴國外子公司服務時,務必注意檢視支付員工薪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被調整補稅。
【查稅花招】營業人捐贈貨物與他人,如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捐贈時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如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
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某公司將機器設備捐贈與某科技大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案經承辦人員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機器設備係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
且其購買該機器設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除補徵營業稅48,158元外,並處以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捐贈情事,但漏未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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