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統一發票「品名」應詳實記載其明細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等交易資料。
該所進一步說明,邇來營業人受黑心油品事件波及發生消費者退貨(費)情事,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因未明確記載消費品項致無法反映交易實況(例如消費者單點數種餐品,惟品名籠統記載「餐飲」一式),嗣發生消費者要求部分安全瑕疵餐品退貨(費)情事時,因無法自所載之品名判別是否確有消費事實而發生買賣消費爭議,滋生消費權益糾紛,為免類似情事發生,影響消費者權益,請詳實填載統一發票品名(即交易明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該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如逾期未補繳稅款並按實補報憑單,裁罰倍數將加重。
該局說明,某扣繳義務人經查獲102年每月給付租賃所得30,000元,全年合計360,000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36,000元及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局限期(103年8月20日)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知悉逾限繳日期2日內繳納,不會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遲至8月22日始向國庫繳納並補報扣繳憑單,因未於期限內補繳及補報,經該局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稅額之1.6倍罰鍰57,600元。
該局指出,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扣繳義務人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且依限補繳及按實申報者,所處罰鍰倍數為0.2倍至1倍;惟如屬補繳及按實補申報均逾期者,則處1.6倍至3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繳款書限繳日期過後第2天始完成繳稅,雖依法不加徵滯納金,但因逾限繳日期,仍屬逾期繳納。為維護自身權益,扣繳義務人請注意繳納期限,並依限
繳納及補申報扣繳憑單。
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是否有減免?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該局說明,如您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不論重劃期間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同條後段減半徵收2年規定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有車主的車輛已通過定期檢驗,就以為沒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仍然每天繼續行駛在道路上,卻突然接到稅務機關寄發的罰鍰繳款書,一頭霧水?經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後,才瞭解是因為車輛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被稅務或警察機關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事實,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而遭罰1倍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須查驗車輛已繳清當期使用牌照稅後,才能辦理新車領牌、過戶、復駛等異動登記,但未有限制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後,才能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許多車主認為車輛已辦妥定期檢驗,就未詳查其實還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事後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處1倍以下罰鍰,才大呼冤枉,後悔莫及!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詳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納稅義務人滯欠多項稅捐時,其抵繳之順序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遇納稅義務人有滯欠多項稅捐時,其抵繳順序,應以先到期之稅捐先行抵繳。
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拍賣土地之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稅捐時。其稅捐之清償順序應以先到期之稅捐先行抵繳,並按其本稅、滯納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順序抵繳。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土地移轉給他人管理成立信託契約,免申報土地增值稅 !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陳先生向地方稅務局詢問:他有一筆土地想移轉給銀行管理並訂定信託契約,不知是否需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行為而移轉土地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免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不過,因信託契約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仍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辦理查欠並繳清土地相關稅費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信託登記。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分局說明,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獲得之所得,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而屬應稅所得。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及第66條之3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淨額中列報股利淨額700餘萬元,惟係受贈於他人信託股票之孳息他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所稱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獲配之股利淨額,該局乃轉正為其他收入並補稅,且就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予以剔除。
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局拘泥於所得稅法第42條文字,有違信託導管理論之精神,且逕予剔除股東可扣抵稅額,使股東可扣抵稅額憑空消失,顯悖常理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解釋,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須以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為要件。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前揭案例,甲公司並未提出其有投資該公司之相關資料,故其獲配之股利淨額,係基於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所致,該局予以調整補稅並無不合。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並未「投資」其他營利事業,而係基於「投資」以外原因取得之收益及可扣抵稅額,尚非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及第66條之3兩稅合一制度規範之範疇,營利事業應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之自用住宅用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陳小姐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條件的自用住宅,無建築物所有權狀也沒有使用執照者,可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後,再憑該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測成果通知書,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太保市某事務所林小姐問:營業人辦理停復業登記,應向哪個機關申報核備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及營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營業人欲停復業,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如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可免向主管稽徵機關送件辦理,視為已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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