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合夥出資之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呂君合夥經營○○企業社,合夥比例50%,該商號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3,718,015元,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數核定,屬呂君應獲配之盈餘為1,859,007元,惟呂君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營利所得,經本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91,461元。
本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其經營或出資之營利事業所得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以前年度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