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10%。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在國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一律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20%。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4.對於中獎的獎品給獎單位應該要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前面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財政部89年9月4日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第0970451098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