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之所得不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和給與、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退職所得者,都叫做其他所得,除給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者,及告發或檢舉獎金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因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外,其餘於給付的時候均不用扣繳。至於變動所得包括個人自力經營林業的所得、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所分得的報酬或是耕地因為出租人收回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所取得的補償收入,都屬於變動所得,所得人只就所得額的半數申報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扣繳義務人在發給上面所說的受僱從事遠洋漁業在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的報酬時候(屬薪資所得),應該用所給付所得的半數扣繳5%(99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6%)的稅款,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也以半數金額填寫。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及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