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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自106年1月1日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可透過網路申報

  本局表示,自106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可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不受時間、空間之限制,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本局進一步指出,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才可使用網路申報。適用網路申報之所得類別如下:

(1)86年度或以前年度股利或盈餘所得(不含上市公司緩課股票)、(2)87年度或以後年度非居住者或大陸地區股東股利扣免繳憑單、(3)其他營利所得資料、(4)執行業務所得、(5)稿費所得、(6)薪資所得、(7)薪資所得(員工分紅)、(8)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8年12月31日(含)以前)、(9)短期票券利息【發票日在99年1月1日(含)以後】(※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0)金融業利息、(11)其他利息、(12)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利息、(13)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非信託所得、(14)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15)固定資產租賃所得-房屋、(16)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7)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其他、(18)非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債券租借、(19)固定資產租賃所得-土地、(20)權利金、(21)競技、競賽獎金及非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2)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23)退職所得、(24)告發或檢舉獎金、(25)其他所得、(26)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7)非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28)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自99年度所得起適用)、(29)受贈所得。此外,本局特別提醒,下列憑單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1)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 (2)逾期申報案件。

     請多加利用E化之便民服務措施,免去來回奔波之時間成本。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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