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年節將近,民眾前往寺廟祈求新年平安順利,亦會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等,而廟方會開立收據給予民眾,該筆支出得否列舉為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本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捐贈列舉扣除額時,點光明燈、平安燈、安太歲或參加法會之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無償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另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若受贈之機關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仍不得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