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2條之1前段及102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應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的所得資料及信託所得申報書。
2.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合併、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額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的所得資料。
3.合於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之所得資料。
4.合於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之所得資料。
5.給付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單位在臺灣地區來源所得。
以上資料扣繳單位都可以辦理媒體申報。但下列3項扣免繳所得(含信託)及股利憑單資料不可以辦理媒體申報:
1.所得人、受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沒辦法查填或空白者。
2.非屬當年度給付者。
3.不符合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申報期限之信託所得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