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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係委託他人辦理務必自行檢視核對確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是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表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所得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以計算並繳納所得之義務;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所補充,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自應依所得稅法110條之規定論罰。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是委託他人辦理,必須再自行檢視申報內容,若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應儘速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補稅外並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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