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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資訊】請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申報上常見疏失,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該分局即日起展開年度所得稅扣繳檢查,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減輕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稅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別及所得類別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分局提醒扣繳義務人,下列係於審查實務上常發現之疏失,請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

(一)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二)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三)董、監事領取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四)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五)支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憑單。(六)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七)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八)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九)扣繳憑單、各類所得申報書上填載之扣繳稅額金額與薪資、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之報繳金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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